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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兔毛收购工作的通知[失效]

皖政[1984]108号

颁布时间:1984-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省是全国重点兔毛产区,货源充裕,质量优良,是我省出口商品的“拳头”产品。但是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兔毛外流情况十分严重。外省市纷纷到产地抬价抢购,一些基层单位也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计划,擅自将大量兔毛外销,一些小商贩也乘机不择手段地掺杂兑假。以致兔毛价格失控,质量下降,影响了国家收购计划和外贸出口计划的完成,今年一至九月份,外贸只收到兔毛八十四万斤,占年度计划的百分之五十三。

  我省兔毛生产的发展,是有沉痛教训的。一九八一年国际市场兔毛畅销时,外省市以及一些不法商贩纷沓我省抬价抢购兔毛,致使八二年兔毛质量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抬价抢购的结果,刺激了养兔生产的盲目发展,结果市场饱和,产品质量又失去信誉,大批兔毛卖不掉,不但国家受损失,群众利益受损害,兔毛生产也遭受严重破坏。目前兔毛收购中出现的情况确有重蹈八二年复辙的危险。为保护我省养兔生产的正常发展,确保兔毛收购、出口计划的完成,维护我省出口兔毛在国际市场的信誉,特作如下通知:

  一、兔毛是省管二类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兔毛收购的文电。工商、供销、外贸、银行、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一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兔毛市场管理,有效地制止兔毛外流。对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运往省外的兔毛,不论是外省市来我省抢购的,还是省有关单位(包括供销、外贸部门在内)自行外销的,银行不予结算,交通部门不予承运,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就地查扣,交当地外贸部门按质论价收购。

  二、工商部门对经营兔毛的商贩,要做好注册、登记、发证和教育工作。外贸供销部门也可把有证商贩组织起来,签订代购合同,鼓励支持他们走乡串户,为外贸收购兔毛。对无证商贩收购兔毛,掺杂兑假、破坏兔毛质量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加惩处。同时,各基层供销、外贸收购单位,要严格把住兔毛收购质量关。对内外串通或工作不负责任收购掺杂兑假的兔毛,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销售兔毛。外贸部门可在基层设点收购。和直接与养兔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以控制货源,保证兔毛质量和收购计划的完成。

  以上望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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