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干部使用和待遇问题的决定[失效]

革发[1979]43号

颁布时间:1979-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革命委员会

  农业科技人员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农业科技人员的进步。农业科技干部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德才兼备的要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室和技术推广单位的负责人,应从科技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二、要给农业技术专家配备必要的助手;田间试验时要配备必要的农业工人。

  三、参照原农林部农林(政)字[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年上半年对农业科技人员进行一次晋升工作。

  四、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科学实践。对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县属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农业技术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推广工作,按当地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外出从事土壤普查、林业和水利勘探等工作的,可参照国务院有关地质勘探的规定发给津贴。夜间从事观察、治虫等科研工作的,按规定发给夜餐费。农业科技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费,可参照劳动部门对工业上的现行规定办理。

  六、要逐步解决农业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国营农林四场和不在城镇的农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其爱人户口在农村的,可在本单位自产粮中供应口粮,并准许入户(仍为非城镇户口);没有条件供应口粮的,可商迁到所在单位附近的生产队入户。因工作需要调往偏僻地区的农业科技人员,其子女可留在原地上学,也允许到父母身边就学。

  七、用非所学的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要尽快归队,各有关单位都应予以支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