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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失效]

财税字[1984]21号

颁布时间:198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合营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的税额,如果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与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的税额相差较多的,可以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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