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8]63号
颁布时间:1988-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它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项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 税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
服装 | 玻璃纤维原料球 |
地毯 | 陶瓷 |
搪瓷制品 | 甜菜糖 |
玻璃保温容器 | 加工糖 |
药品 | 糖果、糕点 |
帽、鞋 | 奶制品 |
新闻纸 | 味精 |
记录纸 | 罐头食品 |
上色纸 | 其他食品 |
卫生纸 | 饮料 |
土纸 | 猪皮革 |
其他纸 | 皮革制品 |
文化用品 | 其他轻工产品 |
日用化学品 | 其他工业品 |
玻璃 |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