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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税计字[1983]14号

颁布时间:1983-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通知的精神,和《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严密会计手续,明确提支范围,保证财政收入,特制定《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范围和比例。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交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

  集贸市场税收,是指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商品贩运的临时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包括合并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

  二、付给代征集贸市场税收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在地方分成的百分之三十中支付。付给代征手续费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代征不属于集贸市场征税范围的税收,付给代在单位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的手续费,已经包括在给予百分之三十的分成收入之内,因此就不得再另外提取。

  三、集贸市场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由市、县税务局依照退税规定,分别按工商税、其他工商税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准自行坐扣。

  四、凡是征收集贸市场税收填用的工商各税完税证和向金库经收处汇总缴款时填用的汇总缴款书,一律加盖“集贸市场税收”截记,作为地方分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戳记式样,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五、征收集贸市场的税收,凡是当地设有金库经收处的,应在当日汇总缴库;当地没有设金库经收处的,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

  六、集贸市场税收留给地方的分成收入,应主要用于解决集贸市场的征收费用。市、县税务局的留成收入,除用于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指出的开支项目外,还可以用于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以及房屋修建等集体福利事业。省、市、自治区集中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补助集市税收少的市、县税务局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市、县税务局要建立集贸市场税收会计帐簿,及时登记税款征收、入库、退库、分成,以及地方分成收入的各项支付数。各项收入和支出为应取得合法凭证,作为记帐的依据。帐簿格式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八、集贸市场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数,应在税收会计季报表中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季编报“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会计季报表”(编者注:表式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于季后二十日报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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