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薪字[1961]第60号
颁布时间:1961-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内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1.从参加武装民警部队之日起至退伍时止,计算服务年限发给退伍补助金。
2.参加武装民警部队前,原为人民解放军、志愿军的人员其军龄应计算为服务年限,并计发退伍补助金;已领过“生产资助金”、“退伍优待金”的,其军龄计算服务年限,不发退伍补助金。
3.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后转到民警部队的,退伍时,其工作时间应计算为服务年限,并计发退伍补助金,已领过退职补助费的,只计算服务年限,不发退伍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