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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清理和处理各项潜亏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京财工[1992]2650号

颁布时间:1992-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财政局

市属有关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我市京财工(1992)1388号《关于清理和处理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工交企业清查出的各项潜亏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企业应将清查出的各项潜亏和分年消化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政分局确认后,按本财务处理办法加以处理。

  一、对1991年底前发生的各项潜亏的处理

  1.对清查出的1991年底前的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盘亏和损失,在产品、半成品盘亏和损失先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从1993年起分三年按消化计划摊入成本。

  2.对1991年底以前少摊少转的待摊费用和材料价差、少摊少转的企管费和车间经费、少摊少转的停工、停产损失费用、少摊少转的各项销售费用,先保留在原帐户中,从1993年按消化计划分三年摊入成本。

  3.对1986年至1991年底前发生的应提未提、应补未补的维简费、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流动资金等一律不再补提。

  二、对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的处理

  1.属于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体现当年损益。

  2.企业清查出的各种往来款项的坏帐损失不论是何时发生的应收款项,都视同清查时发生的损失,即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列入当年成本,体现当年损益。

  各种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并按规定取得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并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应收款项。

  凡属以上分三年摊入成本的潜亏企业应向主管财政分局报送具体项目和摊销表,批准后由企业转银行,并按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92)财工字第213号文件有关规定:其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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