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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答复河北省地矿局对征收中央直属矿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函

地函63号

颁布时间:1993-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地矿部

河北省地矿局:

  你局〔1993〕冀地综便字7号函收悉,现就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这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矿产资源法》公布已近七年了,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一些省(区、市)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授权,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原则颁布、实施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对于落实《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有权益是很有利的。省(区、市)人大或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机关,只要他们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任何经济形式的采矿者都应该遵守,各级行政机关也有责任维护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严肃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布、实施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按行政法规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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