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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被修正]

颁布时间:1991-06-22 10:16:22.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半年内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定。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奖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征求和听取工会的意见;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由企业和工会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行政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解雇职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支持或者代表职工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时应执行我国的现行规定,如需增加劳动工时和确定增加劳动工时的工资,须事先征得企业工会同意;职工的休假时间应不少于我国的现行规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协助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外职工之间的团结,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无偿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一般从工会经费中支付;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其它福利待遇与本企业管理人员相同,费用由企业支付。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比照中方副总经理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奖金、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或解雇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调动、处分、辞退或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须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委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企业应恢复其原工作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如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和支持。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时间时,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使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境内举办的投资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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