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证券评估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深会员的评审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本会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地方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深会员每年评审一次。首批资深会员由地方协会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方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或地方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地方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和地方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携带会员证到转入地方协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六条 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应当接受本会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或地方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