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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统办字[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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