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00]51号
颁布时间:2000-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旅游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全国旅馆业1999年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宗旨是:通过调查取得1999年资料,与上年抽样调查结果对比,积累全国旅馆业统计基本数据,掌握动态变化,研究方针政策,促进国内旅游业的更大发展;同时进一步探索服务行业抽样调查方法,为整个服务业统计改革积累经验。
二、本次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由各地统计局组织实施,旅游局协助调查;各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所掌握的1999年全部旅馆业企业名录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统计系统提供1999年新登记和注销的旅馆业企业名单,抽中调查个体旅馆业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提供个体旅馆户的名单。
三、调查结束后,请各地统计部门做好技术总结和分析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国家统计局联系电话:010-68576342
联系人:田志宏
附件:全国旅馆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2000年6月26日
附件:
国家旅馆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抽样调查,科学推算1999年全国旅馆业的总体规模、发展水平和基本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资料;通过与上年调查资料的对比,进一步分析旅馆业发展变化情况,为国家制定旅游业宏观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旅馆业抽样调查方法。
二、样本量及抽样方法
(一)社会旅馆企业(不包括已纳入国家旅游局系统年度统计范围的涉外宾馆、饭店):从社会旅馆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中抽取约10000户样本单位。各地的样本量以上年上报的样本量为准(见附件一),样本单位仍用去年抽中的单位,不再重新抽样。如有少量1999年内关、停、并、转或因搬迁而无法找到的企业(单位),可用规模大体相当的企业(单位)更换,但需在上报时加以说明。
含有多个旅馆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只填报法人单位本部的数据,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应以独立的旅馆业单位单独填报调查表,如果个别指标填报确有困难(如:固定资产原价),可填报推算数或估算数。
(二)个体旅馆户:以1998年分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先抽取九个省,再从九个省中抽取2000户个体旅馆作为样本,具体抽样方法及样本量分配见附件三。
对个体旅馆的调查采用二阶段分层随机整群抽样方法抽选样本,并派调查员对抽中的个体旅馆实行入户问卷调查。
三、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发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二)、调查问卷(见附件四)、录入程序,由各地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各部门协助配合完成好《通知》中要求的各项任务。
四、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1.报送内容:
(1)社会旅馆企业(单位)调查表(有效调查表不得低于附件一中规定的样本量);
(2)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社会旅馆业抽样调查推算表》(见附件五);
(3)调查中更换的企业(单位)名单、更换原因;调查、汇总和推算总体过程说明;
(4)抽中的个体旅馆户的调查问卷;
(5)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1999年登记和注销的旅馆业企业(单位)名单;
(6)从省级公安部门取得的本地区旅馆业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地址、床位总数、年末从业人数)。
各地统计局负责将本地区要求上报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分别录入到软盘中,以电子邮件或软盘的形式报给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2.报送时间:上报国家统计局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
3.国家统计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邮编:100826
联系人:田志宏
电话:010-68576342、68573311-80111
电子邮箱:tianzh statsgovcn
附件一:1999年社会旅馆企业(单位)抽样调查样本量分配表
附件二:1999年社会旅馆业企业(单位)抽样调查表(略)
附件三:1999年个体旅馆抽样调查办法
附件四:1999年个体旅馆抽样调查问卷(略)
附件五:1999年社会旅馆业企业(单位)抽样调查总体推算表(略)
附件一:
1999年社会旅馆企业(单位)抽样调查样本量分配表
样本量(户) 样本量(户)
全国总计 10203
北 京 399 河 南 600
天 津 115 湖 北 477
河 北 376 湖 南 355
山 西 277 广 东 458
内蒙古 212 广 西 319
海 南 90
辽 宁 440 重 庆 245
吉 林 280 四 川 667
黑龙江 360 贵 州 150
上 海 295 云 南 473
江 苏 745
浙 江 436 陕 西 358
安 徽 353 甘 肃 248
福 建 265 青 海 50
江 西 266 宁 夏 56
山 东 658 新 疆 180
附件三:
1999年个体旅馆抽样调查办法
1999年全国个体旅馆的调查,采用二阶段分层随机整群抽样调查方法。
一、第一阶段分层抽样——抽取省级地区(由国家统计局完成)
以各地区199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大到小排列分成若干组,从每组中随机抽选若干地区作为该组个体旅馆抽样地区。抽中的地区为:北京、河北、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四川和宁夏。
全国抽样调查个体旅馆的样本总量为2000户。分配给各抽中地区(省级)的样本量依据各组加权平均数确定,各地最终上报的样本量不得少于下表所分配的样本量。
1999年个体旅馆抽样调查样本量分配表
地 区 样本量(户) 地 区 样本量(户)
全 国 2000 江 西 137
北 京 26 山 东 318
河 北 510 河 南 231
江 苏 307 四 川 329
福 建 122 宁 夏 21
二、第二阶段分层抽样——抽选县(县级市、区,下同)
对抽中的省级地区,建议采用以下方法抽选县:把本地区的县凭经验划分为旅游热点地区和非旅游热点地区两个层次,按每层个体旅馆户总量(1998年统计数)所占比重将样本量分配给各层,分别在各层按县的个体旅馆户数量排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若干个县作为样本群,对其个体旅馆进行整群调查。抽中县的个体旅馆户合计数应满足分配的样本量。
例如:分配给××省的个体旅馆样本量为420个。该省有141个县,个体旅馆户合计6814户,抽样的步骤为:
第一步,凭经验划分旅游热点地区和非旅游热点地区两个层,有59个县为旅游热点地区,其个体旅馆户之和为2369户,所占比重3477%(2369÷6814×100),应抽取样本146(420×3477%)个;82个县为非旅游热点地区,个体旅馆户之和为4445户,应抽取样本274(420-146)个。
第二步,各层按各县个体旅馆户数量排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若干个县作为样本群。第一层抽中4个县,个体旅馆合计154户,调查其中的146户即可;第二层抽中3个县,个体旅馆287户,调查其中的274户即可。
三、入户问卷调查
对抽中县的个体旅馆实行整群调查。建议采用派员入户的方式进行调查,即一个调查员负责若干户,现场问答填写、核查、回收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