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4-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国要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现代化,必须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10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是落后的,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没有准确的统计,计划经济就难以搞好。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统计。经济越搞活,越需要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统计信息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发展的总体情况,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统计工作现代化,是整个信息工作现代化的重点之一。
目前,还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认真抓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二、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统计工作现代化,就是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计算技术,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做到数字准确、资料丰富、信息灵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必须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各级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目标作出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在企业整顿中,要把建立健全计量、检测、原始记录等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制度和数字质量检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是否实现了这些要求列为验收标准之一。
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充分发挥现有电子计算机和数据传输设备的作用。争取在几年内县以上各级统计局要配备微处理机,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
三、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国统计工作。地方各级统计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二)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经费。为了保证全国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所需统计事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下达,有步骤地实施。
(三)充实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力量。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来。省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也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充实和加强。一定要迅速改变目前许多部门统计力量过于薄弱的状况。
(四)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力量。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统计局领导。
(五)做好城市和农村两支抽样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国家统计局设调查总队,各省、市、自治区和抽中的县设调查队。
(六)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
四、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
(一)大力发展和改革统计教育。有关高等院校要设立统计系或者统计专业,扩大招生名额,并适当提高统计研究生的招生比例。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等统计专业学校,或者在财经学校中设立统计专业。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统计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统计局要逐步充实统计科学研究所的力量。中国科学院要加强数理统计研究机构。要集中一批专门人材,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尽快提高我国统计科学水平。
(三)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新增和补充业务人员,应从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中选调,如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应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要分期分批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不合格的应予调离。
(四)要保持统计专业干部的稳定。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五、设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
为了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一确定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制度和分类标准,成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经济专家、财政专家、统计专家若干人担任。
六、认真宣传和贯彻《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推行,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如实反应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七、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计算技术建设。同时,要定期检查和讨论统计机构的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广大统计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深入细致、勇于创新的作风,提高责任感和光荣感,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