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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统计法》准确统计工资数据的通知

国统字[1996]207号

颁布时间:1996-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统计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实施,这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在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过程中,纠正工资统计中的各种问题,准确统计工资数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总额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统计指标,是衡量职工生活水平和计算离退休金及有关费用的重要依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职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准确统计工资数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1990年国家统计局颁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在以后颁发的有关文件中又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虽然在项目上有些变化,但工资总额统计的原则没有变,即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任何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进行统计,不能擅自改变。

  三、当前工资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单位用工逐渐放活的情况下,部分单位漏统了下属部门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还有一些单位漏统了部分工资项目(如单位从多种经营收入中给职工发放的奖金;一些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单位,只统计了职工的档案工资,而对档案工资以外的工资性收入未按统计制度要求进行重点调查和推算;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漏统了自行建立的津贴和补贴、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项目);有的单位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有意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部分单位瞒报情况相当严重;少数单位还有虚报工资总额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单位的统计人员对工资总额项目不够熟悉,对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没能掌握。上述各种情况的存在,都对工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单位和地区工资数据存在失实的危险。

  四、鉴于上述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统计法》,开展广泛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准确统计工资数据的重要性,下大力把工资数据统计准确。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发现的现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凡没有计入工资总额的,从1996年年度起都必须全部计入工资总额,不允许瞒报、虚报。由于严格统计范围而出现与历史资料不可比的情况,可以按可比口径计算增加力量和增长速度。

  五、各级统计、劳动、人事部门在布置1996年度统计年报和有关报表制度时,要把提高工资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资统计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改正措施。要切实抓好统计执法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工资总额统计的情况,对虚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的,视其情节,依法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工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六、为保证贯彻落实《统计法》,准确统计有关工资数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统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同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还要利用各种时机对统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其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1996年年报工作结束后,全国将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对年报工资统计数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评估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便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资统计的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反映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19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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