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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9-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是,仍远不能适应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特提出如下报告:

  一、切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因此,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原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数据质量,如实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揭示其规律,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法规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如有意见,可另行上报。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和揭露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意见,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应予充分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统计法纪,积极支持并配合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加强对现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弄虚作假,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统计法规,以补充国家法规之不足或使之具体化。

  二、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决策科学化的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新的科学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快核算标准化的进程。根据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现行统计制度方法;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的需要,健全核算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并建立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料的制度。

  鉴于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国务院已批准成立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统计、会计、业务等有关核算方式的协调和咨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统计效率、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领导的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统计信息社会化。

  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应列入国家计划和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四、深化统计体制改革,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

  要进一步深化统计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把统计部门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国家重要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奖惩,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统计部门,保证其强有力地履行领导、管理和综合协调本辖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的职能。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也要切实予以加强。对已经开始统计机构改革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帮助其逐步完善。

  要重点充实和加强市、县、市辖区统计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力量。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搞好统计基础建设,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在企业改革中,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得削弱。近几年,许多基层乡镇和街道设置综合统计员,组建统计工作站(或小组)的作法很好,对建立健全城乡统计信息网络发挥了积极作用,应逐步予以推广。

  五、发展统计教育事业,提高统计干部素质

  要大力发展统计教育事业,广泛宣传、普及统计科学知识,抓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计教育体系。具体规划,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教委共同制定下达,分步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地培训在职统计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今后国家统计系统新增和补充统计业务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不合格者不得任用的制度。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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