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4-25 15:06:38.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规范统计从业资格相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反映,对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即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问题,《办法》规定得不够明确。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局经认真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二、具备统计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直接向承办机关申请办理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机关应予受理。统计类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统计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信息管理、会计学(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调查分析、经济学(经济分析方向)等专业。
三、具备非统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承办机关申请办理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机关应予受理。经认定获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或实施机关举办的统计继续教育。
国家统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