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
颁布时间:2003-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8号公告,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