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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

颁布时间:2003-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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