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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1998]外经贸审发第352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促进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外经贸部令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是由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和指导职责的外经贸审计机构对其下属审计机构及其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按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指导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并由行使检查考核职责的单位具体制定工作计划。

  第五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

  2.支持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保证办公设备、经费等工作条件的情况;

  3.参加有关审计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审计工作,批复审计报告,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情况;

  4.协调审计部门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吸收审计部门参加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有关重要会议、参与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具体包括:

  1.按规定设置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

  2.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情况;

  3.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未设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意见的情况;

  4.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审计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情况;

  6.审计人员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三)审计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具体包括:

  1.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及审计工作总结情况;

  2.完成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业务情况;

  3.制定和执行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改进和完善审计工作程序与审计技术方法情况;

  4.审计项目终结,提交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

  5.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6.通过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情况;

  7.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及时向上级单位审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情况;

  8.参加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召开的审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

  9.完成领导交办任务,配合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

  (五)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系统审计工作以及领导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职责履行情况,具体包括:

  1.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单位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情况;

  3.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

  4.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经验交流推广和审计理论研究情况;

  5.审计宣传工作情况。

  (六)上次审计工作检查考核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检查考核单位的审计机构执行职责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准备。

  (二)被检查单位及其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行使检查考核职责单位审计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报告。

  (三)检查单位审计机构征求意见后,应确定对被检查单位审计工作的考核结果,并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及其审计机构反馈,指出成绩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考核以抽查为主,也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互查。

  (四)实施检查考核的单位,应将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单位审计机构。

  (五)被考核单位应对照反馈的改进意见认真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检查单位审计机构,并作为后续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结果由组织执行的单位在本单位系统通报,根据情况予以表扬或批评,并作为审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检查考核中妨碍检查工作和弄虚作假等问题,应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 外经贸部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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