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09:20:02.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