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贸函[2006]36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17:08:11.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管理,对其中涉证商品进口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件,对非涉证商品进口不再出具批准证明。各地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以下文件并相关明确政策的监管证件问答书(不再分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1、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86]货—字第111号);
2、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339号)。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