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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51号

颁布时间:200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初我局曾发文(质检锅函(2004)1号)就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由于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各地在工作中对特种设备事故界定和统计范围的理解仍有不同,为统一、规范地实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引起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意外断电故障,停电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以作为事故信息上报。设备本身要求必备的配套发电设备,停电后引起的事故,按相应的事故上报。

  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

  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的伤亡人数,以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为时限界定。自发生事故受伤起,72小时后,若轻伤转为重伤,或者重伤转为死亡,伤亡人数与事故类别不再变更。但急性中毒并留院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达72小时(包括运送路途时间)且确诊为中毒者,应当列入受伤人数。伤害程度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和司法部门人体伤害鉴定中轻、重伤的对应状态。目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为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

  三、对于虽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或者暂时不能确定经济损失),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上报。如大型游乐设施突然空中停车,乘客被困超过30分钟以上;客运索道运行中停车,乘客被困1个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发生事故或故障,经判断在3个小时内无法完成救援;城市燃气管道泄漏,造成数千户居民生活停气等,此类情况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中虽列为一般事故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报道较多,群众关注程度较高,必须即时逐级上报至总局。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应当提高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感,对此类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逐级上报跟踪信息,查清情况,严密监视,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四、废旧锅炉的处理,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锅炉不能使用,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私自改造、移装、经营倒卖、安装承压使用废旧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统计。按规定办理了移装登记手续的旧锅炉,若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移装登记后的锅炉参数与种类统计。

  五、锅炉燃烧系统是锅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中发生炉膛(包括烟道)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应当列入锅炉事故。事故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入炉膛爆炸或其它。

  六、电站锅炉爆管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设备停运、重新启动、修复等直接费用,应如实统计上报。事故类别根据其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规定划分。

  七、承压类特种设备因泄漏引起人员中毒的事故,按泄漏事故统计。人员中毒是事故的一种后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事故现场情况中写明。

  泄漏引起的燃烧、爆炸,是事故过程的一部分,应当按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状态列入相应事故形式;如某化工厂阀门泄漏,液化气体溢出,遇明火导致储罐爆炸。两台以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且其事故原因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当按事故破坏的主要形式来统计;如因某一设备泄漏状态引发工艺条件、环境变化或者在救援时措施不当,导致其他特种设备内部产生爆炸,应当列入爆炸事故统计。

  八、槽(罐)车在交通事故后,引发的罐体或者附件损坏,造成泄漏,进而引发大面积环境灾害、火灾等次生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此类事故通常由交通和公安部门处理,因涉及压力容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参加调查,且以事故信息方式上报。

  九、符合《容规》适用范围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车载空气压缩机储罐,其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固定在车间压铸机上的增压氮气瓶及其它瓶式压力容器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十、电梯、起重机械运行、维修时,在设备正常使用或在维修时防护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其他人员意外进入引发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建议列入意外伤害或工伤事故)。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的各种起重机械事故,按管理划分,均为房屋起重机械事故,有关数据应当直接列入事故软件的“房屋起重机械”大项统计。具体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写入相应“事故调查报告书”中“事故现场情况”或者“事故原因分析”栏目中。

  十二、起重机械产品本体出现故障引起的事故(包括吊钩、抓斗、电磁吸盘等)应列入起重机械事故统计范畴。用于捆扎物品的索具(如钢丝绳、吊带、夹具等)不属于起重机械的组成部分,其事故不纳入起重机械事故统计范畴。

  十三、特种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安装、使用、维修施工不当,发生倒塌、机件坠落等事故,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如自升式起重机因安装顺序不对或材料缺陷造成的倒塌、机件坠落等应列入事故统计。其它外力导致设备倒塌的,不列入统计。如用汽车吊在起升另一台起重机或部件时,因索具断裂,导致被起吊物的倒塌、坠落则不列入事故统计,可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十四、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把使用登记表中列入的设备信息一并上报,以利于事故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十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并应当包括实施应急救援而发生的直接实际费用。在进行事故快报时可先估报可能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待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填报实际发生额,并注意在季度、年度报表中进行修正。

  请各地按照上述说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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