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1-04 15:46:23.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律和诚信建设,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为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并把2005 年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一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开拓创新,促使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提高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素质,推动了管理工作,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涉及行业较多,业务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也存在许多不足,如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建立自律、诚信长效机制,民政部决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素质,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及其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如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检查督促,促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要求在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各地要在总结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拟定有关制度,把这一工作制度化、具体化。
(三)进一步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根据各地实际,认真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服务活动,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服务内容经常化、制度化。
(四)完善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
(五)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工作。民政部将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合作,大力宣传在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各地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注意宣传有关的大型主题公益活动。通过宣传工作,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影响,提升民政部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权威和形象。
(六)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要研究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并将之制度化。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本单位的同志、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索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问题。今年,民政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方面研究的主要课题是,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诚信监管方式、奖惩制度、自律与诚信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等问题。各地可选择有关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民政部将与部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进行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基本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这项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是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逐步建立各类民间组织信用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探索性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再接再厉,在深化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着眼于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开拓创新,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自律为发展之道,以诚信为立身之本,让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继续结出硕果,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工作,注重整体推进。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特别是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群众创造的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以典型引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解决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同时注意打击非法、查处违法活动,把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推向深入。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调配工作力量,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特别是宣传工作经费和研究工作经费。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要继续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中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社会主题公益活动,也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开展有关公益活动,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活动形成品牌效应,扩大社会影响。
(四)认真总结,努力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历史不长,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各地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经验,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规律性的认识,努力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展制度创新,进一步从整体上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各地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一)(二)》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