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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请示

  为了搞好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我部制订了《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文化大革命”后,我国中学师资质量处于建国以来最低时期,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从建国初期到一九六六年,我国逐步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水平和相当规模的中学教师队伍.在十年内乱中,这支队伍遭到严重摧残,加之计划工作失调,造成中学师资水平严重下降.

  一九七八年,全国普通中学教师已达到三百一十八万二千人,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二百七十二万五千人,增长五点九倍.新增加的二百七十二万五千人中,高师院校毕业生只有二十一万人(占7.7%),其余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人(占92.3%),都是从小学骨干教师和高中、中师毕业生中抽调和吸收的.目前,中学教师中文化业务水平合格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三分之二以上降为三分之一.

  中学新增加的教师中,大量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的高、初中学生.这些教师的文化水平低,又未经过师范的专业训练,讲课经常出现错误、教学不得法,教学质量低,给学生带来负担过重等不良后果.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呼吁为振兴中华,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在职教师特别是业务能力差的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

  二、提高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水平,必须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办好教育学院.

  粉碎“四人帮”后,我部于一九七七年召开了师资培训工作座谈会,讨论和研究了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的问题,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恢复或建立了教育学院,做为本地区培训中学在职教师的基地.国务院于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中,对这一类学校的性质、地位、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强调这一类学校是“我国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下去”,各级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近几年,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培训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办的教育学院三十二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二百四十七所.据一九八一年统计,中学教师(包括民办教师)参加教育学院及其他高等院校学习的人数为七十一万五千人,占应参加进修教师总数的28%.经过进修的教师,文化水平和教学水平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近几年,还培训了教育行政干部十万人左右.事实说明,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对提高中学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教育学院在办学上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学院应当与师范学院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应当与师范专科学校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

  为了切实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特规定如下:

  一、教育学院的任务

  教育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中学(含中师、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要把中学在职教师进修文化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学习研究所教教材两方面,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中学在职教师的系统进修,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教育学院与本地区的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同时要发挥电视大学在培训师资中的作用,搞好中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教育学院开设系统进修的专业,要执行全国统一的中学在职教师系统进修的教学计划,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育学院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训教育行政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要从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对象举办不同要求的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规划,使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教育学院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上面.要通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学院要深入中学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实验,并指导本地区中学教师进行各科教学的研究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学研究.要把教育学院逐步办成本地区在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应加强民族教育的研究.

  二、教育学院的学员

  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课程的教师,需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学能力.学员入学前要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学院对学员所学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存入档案,作为教师、干部评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系统进修高等师范院校课程的学员,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优秀学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犯校规、国家法令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学员原任职学校,要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时间,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教育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教育学院的教师不仅要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成为学员的表率,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

  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工作,要纳入国家高等学校师资进修计划.教育部门和学院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研究所教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中学教学情况.要根据教育学院的工作特点,参照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工作量制度,建立教师考核制度,评定晋升教师职称.

  教育学院必须逐步配足教学骨干力量.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协商,有计划地从基础较好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调剂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充实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国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时,对教育学院应与高等师范院校同等对待.

  四、教育学院的经费、基本建设、编制及教学设备

  教育学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学院的特点,参照国家对高等师范院校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以保证教育学院顺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学院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直辖市、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对教育学院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装备,以保证学员进修的需要.

  教育学院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

  五、教育学院的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学院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厅(局)主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双重领导.

  教育学院的建立、改建、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教育部备案.(注解:此款已经失效.根椐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通知》中的规定,教育学院的建立、改建、撤销,改为统一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凡按规定手续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学院在地位和待遇上,与师范学院相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在地位和待遇上,与师范专科学院相同.

  教育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为首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三人.院务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有条件的可设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教学业务交流活动和教师晋升职称的评审等工作.

  教育学院的办事机构要精干,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处、室.有条件的教育学院可附设实验中学.

  六、加强对教育学院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要加强对教育学院的领导.教育学院的建立要根据师资培训、干部培训和教学研究的需要及财力、物力的可能,量力而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分批办好.

  要重视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的配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师.

  提倡教育学院开展区域性的协作.内地的教育学院要支持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帮助做好师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举办教育学院一类院校的各有关部委)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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