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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接受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外港[1991]5号

颁布时间:1991-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

  最近,部分省、市反映,一些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人士要求允许他们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人士如确能保证亲自照料其随行子女(不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管),可同意这些子女到大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鉴于当前两岸情况,对这些人士的其他亲属来大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一般应予婉拒。

  二、为便于管理,应按规定就近入学、入园。一般不准台湾人士指定学校、幼儿园就读。就读重点中小学要和大陆学生一样考试录取,不能特殊。

  三、台生的学习内容应与大陆学生一样,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台生入学后,要加强管理,其学籍管理应与大陆学生一致。

  五、批准台生入学、入园的工作应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执行。应允许台生能随时随家长返回台湾。对台生要求在大陆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统战部或对台工作部门商公安厅(局)审批。

  六、审批台生报考大陆的中小学和入幼儿园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商当地台办归口办理。台生需持上述单位的批准件,方可到有关学校、单位办理报考事宜。学校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录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的批件和学校的录取通知,确认入学、入园台生身份,参照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关于签发台湾同胞多次入境证件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13号)审核办理出入境手续(已按该通知核发了出入境证件的,在证件有效期内不再发证:

  八、各校和幼儿园录取台生,应与录取大陆学生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准降低标准、降低录取分数线。要严防出现走后门、说人情、高收费等不良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检查所属学校和幼儿园是否认真执行招生、录取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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