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0]43号
颁布时间:1990-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高层居民住宅发展很快,但消防安全措施普遍滞后。据一些城市调查,不少高层住宅日常防火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超负荷用电、楼梯通道阻塞等状况到处可见,消防器材缺乏或者损坏、丢失的现象也很严重。有些高 层住宅已发生火灾。为了保障广大居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改善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近期内要督促和协助房产等部门对高层住宅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发现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落实。今后对高层住宅的防火检查,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形成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首先是房产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公安机关要督促他们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并发动和组织住户制订防火公约,互相监督实施,使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经常有人抓,违反防火安全的行为经常有人管)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密切同报刊、广播、影视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各种舆论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高层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和火、救生知识,提高居民群众的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做到人人防火。
四、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治安管理、户口管理等经常工作,加强对管界内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指导他们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防火的业务指导,适时向有关部门和派出所通报有关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同时,要加强对高层住宅内外环境的调查研究,制订灭火抢险的预案,并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迅速地予以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