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综函[2006]52号
颁布时间:2006-07-21 18:00:13.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十五”期间,为解决重点镇的饮水安全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国家用国债资金启动建设了一大批重点镇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部分重点镇“吃水难”等问题得到了缓解,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继续做好“十一五”和2011年-2015年重点镇供水工程建设,经与国家发改委商定,我部将组织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水平年和目标
(一)规划范围
重点镇,是指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公布的重点镇以及各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均不含县城关镇)。
(二)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2006年-2010年,远期规划2011年-2015年,以近期规划为重点。
现状年为2003年-2005年,规划现状水平年为2004年。
(三)规划目标
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供水水质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供水水压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
二、主要编制内容
1、国家安排国债资金的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2、重点镇供水设施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3、重点镇供水设施规划目标;
4、重点镇供水设施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分析;
7、供水设施建设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三、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村镇办负责组织《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议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四、规划编制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7月~9月底,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本地区《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将本地区《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寄送中国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附电子版)。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12月初,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在汇总和审核各地上报的《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编制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由我部按程序审定上报。
五、工作联系
(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熊燕
电 话:010-68302709
E-mail:bjxy0001@163.com
地 址: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邮 编:100044
(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计划处
联系人:刘育明
电 话:010-68348700
E-mail:liuym@cein.gov.cn
附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章 总论
一、编制范围
重点镇,是指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所公布的重点镇以及各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均不含县城关镇)。以上镇应于2003年后编制过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并完成审批;其供水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应正在编制或已完成审批。
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镇。供水不安全指以下四种情况:①存在“水质型”缺水(指因供水水源存在高砷、高氟、高铁锰、苦咸水等情况,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致无法正常利用,不能满足供水要求);②水源单一,水源安全保障率低,供水受季节影响严重;③水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水源水质事故时有发生;④净水工艺落后、设施老化,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
2.缺水镇。缺水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供水设施能力不足(包括管网输配设施不足等),Ⅰ、Ⅱ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60L/人?d;Ⅲ、Ⅳ、Ⅴ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200L/人?d;Ⅵ、Ⅶ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40L/人?d.(注:①)②供水水源不足,难以满足镇近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需要开发建设新的水源工程。
二、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改造、建设重点镇供水设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1.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科学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注重资源节约,落实“四节”。
3.改造为主,现有设施利用与新建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4.统筹规划,联建共享,区域资源互补,共同发展。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设施发展行业规划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2006年-2010年,远期规划2011年-2015年,以近期规划为重点。
现状年为2003年-2005年,规划现状水平年为2004年。
六、国家安排国债建设重点镇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城镇概况
概述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表:建设-1、建设-2)
2.国债项目建设情况
国家安排重点镇供水设施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2006年在建情况、工程管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等,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表:实施-1)
3.实施效果
包括对提高供水水质(水质指标合格率)、增加服务人口数量、保障供水水压等各项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实例具体说明其实施效果。
4.存在问题
第二章 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
一、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状
(1) 水资源情况、水源状况(水量和水质情况)
(2) 供水系统情况(表:供水-1、供水-2)
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能力、供水量(各类用水比例)、服务人口、公共供水普及率;供水水质分析(水质合格率);供水水压;供水保证率等。自建供水设施情况。
2.经验和存在问题
二、供水设施规划
1.规划目标
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供水普及率应达到90%以上,供水水质应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供水水压应当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
2.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2010年、2015年供水规划(表:供水-2、供水-3)
3.工程投资(表:供水-3)
包括: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使用计划。
4.工程效益分析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供水设施建设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1.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管理措施,资金来源,保障机制,工程建设管理措施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保障措施等。
2.实施建议
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解决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问题的建议。
① 注:按《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我国建筑区划系统中一级区划分为七个区。其中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中、北部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Ⅱ区包括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微、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Ⅲ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全境;江苏、安微、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Ⅳ区包括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部和无江河谷地区。Ⅴ区包括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Ⅵ区包括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Ⅶ区包括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