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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颁布时间:2006-07-28 09:36:37.00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随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规范整合过程中的采矿登记程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各地资源整合工作应依据整合规划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省政府批复整合方案后办理,在部登记的,应先报部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四、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发批复文件。被整合的矿山自开发利用方案批复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根据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的实施工程。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原采矿权人注销采矿登记后,对新采矿权人按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权限发生变化的,原采矿登记机关应向现发证机关出具注销原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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