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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陆县关于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地函68号

颁布时间:1995-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

    收到你省平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要求解决三门峡市滨湖区矿管局越权行为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因此,对已在矿区所在地缴纳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不需在运销过程中重复缴纳。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矿产品(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地发(1992)243号文的内容,是推荐一些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其目的是希望各级政府通过加强矿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以促进矿业秩序的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原则,这项工作应由矿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相邻地区对依据合法采矿权采出、并已办理了缴纳补偿费手续的矿产品,应当保障其合法运销,以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平陆县地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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