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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通知

司发[1990]063号

颁布时间:1990-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司法部 中宣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新疆兵团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

  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实施。为了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深入地宣传这部重要法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正确地理解该法的基本精神,自觉地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重要法律,它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东欧国家形势发生急剧变化,会对我国产生影响;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内极少数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有可能趁机煽动群众,以集会、游行、示威方式制造事端。因此,宣传和贯彻实施好《集会游行示威法》,不仅是关系到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大局稳定的问题。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压倒一切的是要保持稳定”的指示精神。总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的前提下,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保护合法,禁止非法,维护《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宣传这一重要法律,要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提纲》进行。同时要特别注意强调以下几点:一是要根据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在讲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辩证关系时,要着重宣传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则,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明集会、游行、示威只能是表达某些意愿的方式,而不能作为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这一意愿的手段,从而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防止和抵制对民主权利的滥用,反对和抵制无政府主义思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在宣传中,要注意引导公民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通过各种适当的民主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而不轻易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类比较激烈的方式。对由于某些社会矛盾激化而申请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委尽可能对发生的矛盾进行调解、疏导;对于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三是要大力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有关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和人民警察职权的款,使他们严格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使有关机关、单位和广大公民尊重、理解和支持主管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四是要把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同宣传各地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以促进这些地方实施办法的贯彻施行。

  三、从现在开始到六月底,要集中一段时间,动员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普法工作机构和宣传骨干队伍,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落到实处。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首先应在大中城市、机关、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文教科技单位进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成员进行宣传,并作必要的讲解。广大农村和其他部门、单位要在今年的普法工作中,认真抓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工作。

  五、司法部宣传司编审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讲话》与本通知所附宣传提纲是一致的。请在宣传中作为统一教材使用。

  六、各地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反映。

  附:《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杨尚昆以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它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一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保障公民依法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需要。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依法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律。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先后制定了地方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对于保障公民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制定全国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一方面,公民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有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有些人对宪法规定的这一民主权利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忽视公民在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或者只讲民主不讲法制,滥用宪法赋予的自由权利,大搞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一些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更是以维护“人权”为借口煽动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因此,必须制定全国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便为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当前,我国人民正在按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四化”建设,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当前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不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无法继续贯彻执行,连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掉。因此,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稳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任何个人的、局部的、暂时的利益,都要服从于这一共同的根本利益。集会、游行、示威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但是,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防止这一权利的滥用,否则不仅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也会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滥用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把集会、游行、示威当作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或者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制造动乱的工具,那就势必危害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为了兴利除弊,防止因滥用权利而对社会带来危害,就必须加强政府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只有制定全国统一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才能为政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发表对国家、对社会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尊严、荣誉和利益的事情,表明自己的态度,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和目标之一。但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法制的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进行。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象集会、游行、示威这种群众性的、比较激烈的表达意愿的方式,更需要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使之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因此,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保证公民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经过

  为制定这部《集会游行示威法》,从一九七九年起,有关部门即着手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一九八二年新宪法公布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心和指导下,公安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先后数易其稿。一九八五年草拟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条例草案人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成难会游行示威法(草案)》。鉴于当时搞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部草案没有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北京、上海、广东、贵州等十八个省市为了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和发布了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全国性立法摸索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一九八八年六月,公安部根据各地的经验对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查本草案时,认为目前制定全国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草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符合我国的国情,其内容大体上是妥当的、可行的。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支付第八次常委会议审议。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全文在全国各大报上公布,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法律专家、各界人士的意见,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审议后认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制定这个法是完全必要的。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意见,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对条文结构也作了适当的调整。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以上情况说明,这一法律是经过长期准备,周密考虑,集思广益,慎重制定的。立法过程本身,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民主原则。

  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指导思想

  本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依法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既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又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以便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才能为公民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现实的条件。因此,片面强调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一面,而不惜妨害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是违背宪法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基本精神的。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加》的基本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本法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原则。本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活动准则所决定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本法除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外,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三条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就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2)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破坏这个原则,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因此,本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起码义务。在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任何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将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我们的社会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出发,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做有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

  (3)和平进行原则。本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这说明,和平进行是获得许可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只是表达意愿的方式,而不是强迫他人接受意愿或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只有和平进行,才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负责态度和解决问题的真诚愿望,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才真正符合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如果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进行,就必然会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具体问题协商解决原则。这里所说的具体问题主要是指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解决的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问题。这类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多种因素,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走向反面,而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更为有利。所以本法第十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作为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关机关或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有关负责人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法》共分五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本章申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制定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本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并对集会、游行、示威作了限制性解释。同时,还规定了总的指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的原则,公民行使权利必须同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举行的原则,等等。

  第二章,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的规范性规定。本章的主要内容有:除法律规定不需申请的以外,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营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申请的程序、时限和申请书内容;主管机关受理申请书的程序和作出许可与否的时限,以及变更权限;法定不许可举行的情形;对主管机关决定不服时的申请复议程序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撤回申请的程序等。此外,还有三项特别规定:(1)任何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3)不得盗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章,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原则、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主管机关职权,本章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必须制止任何人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扰乱、冲击和破坏;为保障游行队伍的行进,主管机关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或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置临时警戒线、在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距离内划定禁区,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关于举行的起止时间的规定,以及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授予主管机关的职权和应采取的必要强制措许等等。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参加者的守则,主要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后,必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必须维持队伍秩序,必要时应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不得有违法行为和进行犯罪或煽动犯的行为;要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命令等等。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部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违反本法应当相应承担的刑事、治安行政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授权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分别制定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五、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广大公民政治生活关系密切。它既是公民依法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规范,也是公民同滥用民主权利,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在宣传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针对一些人对《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正确认识的问题,深入宣传制定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要强调指出,《集会游行示威法》在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就行为目的、行为方式方法、行为主体、行为时间、地点等方面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些限制正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应该指出,法律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国家提倡随意采用这种方式表达意愿。我国有十一亿人口,如果因一点小事就集会游行示威,就会天天有上街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矛盾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都应当、也完全有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一般无须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能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必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种比较激烈的方式。这样要求,正是保障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与剥夺或限制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完全是两码事。

  (二)要从维护国家安定的大局出发,全面、正确地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为了帮助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和掌握本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在宣传时,要始终注意坚持舆论的正确导向。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前我国经济建设面临着暂时的困难,社会不安定因素甚多。在这样的形势下,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公共秩序,就必须向广大群众着重讲清权利和义务、保障和管理、自由和纪律、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要防上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民主不讲法制的片面性。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一种群体性活动,所以很难完全避免对公共秩序造成妨碍,有时甚至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应当要求全体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自觉性和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从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出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十分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不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和共同努力。作为公民,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集会游示威法》,而且要积极地同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理解和支持主管机关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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