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06]48号

颁布时间:2006-07-26 11:09:28.000 发文单位: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法律六进”活动的总体要求:一是要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二是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三是要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是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突出落实五项措施:各级机关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要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逐步实现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学习园地等阵地,进一步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阵地建设,为公务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五五”普法期间,每个省(区、市)要积极开展评选100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建立100个“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双百”工程;要加大对各级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各级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抓好五项工作:要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每个乡镇要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要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要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向农村地区赠送普法资料的力度,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在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农民法律图书角”;要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五五”普法期间,普遍轮训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实际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三)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要认真总结“法律进社区”的经验,积极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地(市)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要加强城市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经常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居民法治论坛活动,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从五个方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社区、村落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全国将适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评比活动;要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力争在“五五”普法期间,实现100%的城镇中小学校、95%以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各类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主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五五”普法期间,要在全国建立5000个企业职工法制学校;要开通“职工维权热线”,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五五”普法期间,力求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

  (六)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要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五五”普法期间,在全国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表彰命名一批“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

  三、时间安排及活动要求

  (一)“法律六进”活动为期5年。2006年8月起,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展情况,全国普法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采取量化目标考核,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五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指导,落实分工负责和各项保证措施。要注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好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资料的创作,不断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创新。要注意发挥好基层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在“法律六进”活动中的作用,探索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基层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要不断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做好“法律六进”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法律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吸引更多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到活动中来,创造有利于“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全国普法办,全国普法办也将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的进展情况。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