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络的应用,对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际间交流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发现一些境外组织和个人在网上肆意传播、制造有害信息,利用互联网络窃取国家机密,盗用他人帐号非法侵入、干扰攻击计算网络系统,这些违法活动,威胁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领域的安全。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及时清除有害信息,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安全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督促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有关单位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辽宁等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尽快在计算机监察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监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有关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进行宗教渗透,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诽谤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严重刑事犯罪等方面的信息;对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报告的干扰、破坏或限制网络应用的异常情况进行研究制定对策,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逐步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监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