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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新出音字[1991]第1124号

颁布时间:1991-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

  我署《关于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工作,对《通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一级批发一级批发即总发行、总经销,指某一发行单位对某种音像出版物的全部制成品承担发行的总责,组织对全国的发行工作。

  中央的一级批发单位可以接受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从事一级批发业务。

  地方的一级批发单位可以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从事一级批发业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一级批发,此次不作为独立的发行单位登记注册。

  复录加工单位只可通过与一级批发单位(含出版社)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以一级批发单位的名义办理征订、发货等项事宜。

  二、二级批发二级批发是音像发行工作中的关键集散环节。二级批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按标准严格审定,颁发《二级批发许可证》,同时报我署备案。二级批发单位,具有各一级批发单位所发行的音像制品的二级批发权,其发行范围:录像制品限于本省的二级以下批发单位及零售单位;录音制品原则上也只限于本省的二级以下批发单位及零售单位,如有由于地理、交通、历史等因素,需要跨省从事二级批发的单位,需向本省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省和有关各省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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