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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为了规范我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水平,1997年财政部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款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8号)及目前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现对此项基金的具体使用项目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使用

    (一)财政部拨款500万元基金作为留本基金,全额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用于规定范围的资助项目支出。每年的资助金额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二)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二、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机构购置最基本的医疗器械。

  (二)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特困户的基本医疗。

  (三)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培训医务人员。

  (四)开展贫困地区的卫生、健康教育。

  (五)资助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费。

  (六)为贫困地区举办医疗义诊咨询活动。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此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经办,严格按本规定的资助范围使用。

  (二)每年由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收入、结存、资助项目计划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本息收入和资助支出预算。预算及资助方案,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批准的预算和资助项目,按计划进度向用款单位拨款。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年终决算,报基金会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部每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如基金使用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财政部有权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

  (五)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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