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6-05 15:14:1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保障厅、总工会:
为全面了解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方式
实地调研和函调相结合,调研具体方案见附件2。
(一)实地调查
1、实地调研分四个组(见附件3),由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带队,各相关部门同志参加。
2、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研讨会。重点研讨在职业病防治中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要求组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领导的座谈会,职工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用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实地调研时间:6月开始实地调研。每组7~10天,于7月15日前完成实地调研报告。8月前形成联合调研报告。
(二)函调
各省级卫生厅局、安全监管局、劳动保障厅和总工会密切配合,按照调研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请于7月底前完成调查及资料的汇总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
此外,国家还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赴有关省市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统一思想,精心部署,协同工作,确保专题调研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调研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调研工作方案,在调研工作中要轻车简从,认真负责地完成调研工作。
三、实地调研的地区要积极配合国家的专题调研工作,认真组织好各个层面的讨论会和座谈会,分部门向调研组汇报,保证实地调研的顺利完成。实地调研结束后,按期提交本地区的专题调研工作报告。
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在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下载。
联 系 人:
卫 生 部: 贺青华 010-68792397,传真:010-687924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张宏元010-64463282,传真:010-64463004
劳动保障部: 赵玉军 010-84207257,传真:010-84208266
全国总工会: 汤 淳 010-68591849,传真:010-68591853
附件: 1. 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组
2. 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题调研方案
3. 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分组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
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组
组 长:
卫生部 陈啸宏 副部长
副组长: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王德学 副局长
劳动保障部 胡晓义 副部长
中华全国总工会 张鸣起 书记处书记
工作组成员: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苏 志 副局长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李 忠 副司长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王俊治 副部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 周永平 副司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侯培森 副主任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公卫处 贺青华 处长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待遇处 赵玉军 副处长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汤 淳 处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 张宏元 处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卫所 李 涛 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处 倪 方 处长
附件2:
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题调研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一五”规划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为依据,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正确认识发展经济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二、调研目的
调查了解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以便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体制,分清职责,健全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防治措施,严格法纪,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促进职业危害防治状况逐步好转。同时,还要深入探索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的措施和投入机制,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三、调研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体制
1、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调整及机构建设情况;
2、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调整后监督管理现状;
3、存在困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4、职能未调整的原因;
5、解决办法。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作业场所监管现状。主要包括:企业防治及管理工作情况;部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2、职业健康监管现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企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劳动者培训情况。
3、政府、用人单位、工会三方职业病防治协商机制。
是否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代表和劳动者(工会)代表组成的职业卫生工作三方合作机制,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是否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工会)职业卫生协商机制,保证相关法律得到贯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原因分析。
5、措施及建议。
(三)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
1、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是否可行;
2、职业病防治法各项制度执行效果如何;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落实情况调查。
(四)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
2、各级政府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状况;
3、在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五)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用工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要求条款的签订、落实现状;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3、职业病高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
4、如何发挥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六)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履行群众监督职责情况
1、地方工会参与立法工作,参与方针政策制订等重大决策情况;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病防治体制,促进实现三方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劳动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开展劳动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情况;掌握当地重大职业危害源点,进行跟踪监督情况;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情况;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解决方法。
2、职代会和工会民主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情况;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网络,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情况。
(七)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分析
1、职业病发病现状、特点;
2、典型职业病事件调查分析;
3、重点行业和流动工人、农民工职业病发病情况;
4、职业病危害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
5、遏制职业病高发的重大政策举措。
(八)技术层面调查重点解决:
1、职业卫生技术资源(政府、用人单位/行业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高校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2、流动工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特点;
3、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分析。
四、调研方式
实地调研和函调相结合。函调重点调研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职能交接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办法。实地重点调研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政府的监督管理现状,劳动者尤其是流动工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健康监护现状。
(一)实地调查
1、实地调研拟分四个组,由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带队,各相关部门同志参加,围绕调研内容突出重点。根据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重点人群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初步确定四川、广西、福建、广东、山西、浙江、上海、重庆、河南、湖南等10个省区市为实地调研地区。
2、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研讨会。重点研讨在职业病防治中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3、组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领导的座谈会,职工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用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函调
各省级卫生厅局、安全监管局、劳动保障厅和总工会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研及资料(详见附表)的汇总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
五、时间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7月底前完成函调,并提交调研报告。
(二)实地调研时间:每组7~10天,各组于2006年7月15日完成实地调研报告。
(三)8月形成联合调研报告。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四个部门成立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联合工作组和专家组。
(一)联合工作组由卫生部部领导任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四部局相关部门司局领导及职能处室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研工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具体组织开展调研工作,负责调研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专家组由四部局各推荐数名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调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具体参与方案的制订,参加调研,对重大决策建议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调研报告的起草工作。
表1
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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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个) |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人) | ||
卫生系统 |
安监系统 |
卫生系统 |
安监系统 | |
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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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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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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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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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职业卫生交接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交接情况 |
已交接(个) |
未交接(个) |
正在交接(个) |
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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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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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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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未交接的主要原因: |
表3
2004-2005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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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 |
安监系统 |
监督管理企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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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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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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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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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机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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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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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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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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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 |
安监系统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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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市(地)级 |
县级 |
省级 |
市(地)级 |
县级 |
省级 |
市(地)级 |
县级 | |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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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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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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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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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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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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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期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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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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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数(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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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企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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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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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培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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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省为单位统计;2、技术机构包括目前有或无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大专院校及其他。
附件3:
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分组名单
第一组:四川省,上海市
组 长:
苏 志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联系人:
康 辉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处
组 员:
史 敏 国务院法制办文卫司巡视员
金 伟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张宏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处长
黄汉林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
中编办二司1人
周永波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认定处副处长
杜振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干部
宁 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第二组: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湖南省(长沙、郴州)
组 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联系人:
赵玉军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
组 员:
姚 宏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
李 忠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
张 晗 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综合处处长
王拥军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调研员
陈之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处长
李朝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研究员
钟鸣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干部
第三组:山西省,河南省
组 长:
周永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副司长
联系人:
张忠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干部
组 员:
乔勤增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处长
陈乃康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
王汉章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司副处长
贺青华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处处长
中编办三司1人
姜广月 河北省唐山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佟 新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教授
第四组:浙江省,重庆市
组 长:
王俊治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
联系人:
汤 淳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处长
组 员:
孙晶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干部
丁 巍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处长
缪剑影 福建省化学中毒与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王艳春 北京市卫生局
徐天强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田晓雯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医疗保险室助研
房元萍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处
陈 功 北京大学人口所所长助理 副教授
技术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
组 长: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联系人:
张 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卫所主任
组 员:
李 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卫所所长
李德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卫所首席专家
周安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卫所副所长
葛宪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汉林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
李 琳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