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妇社发[2006]206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09:13:11.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由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通过6年的实施,项目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效地提高了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降消项目”已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000个县。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由2004年1.3亿元增至4.4亿元。为进一步规范“降消项目”各项工作,针对2005年国家级专家对部分项目地区督导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我部组织制定了“降消项目”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管理方案》、《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和《乡卫生院产科标准》等5个配套文件,现印发各地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降消项目”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温家宝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妇幼保健等方式,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实施“降消项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解决农村广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是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思想、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降消项目” 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广大群众的基本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要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降消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要狠抓贫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贫困孕产妇都能住院分娩。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项目工作的开展。省、市(地)、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按照《2005年“降消项目”管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项目资金的严格管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保证。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财政部制订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降消项目”资金管理意见》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专账,专人管理。账目要明细、分类登记。要严格按照《2005年“降消项目”管理方案》经费分配比例执行,专款专用。各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确保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
为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6年项目资金分配中加大了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经费的比例,资金总额为35947万元,占“降消项目” 总经费的81.3%.在各省(区、市)经费分配中贫困救助经费也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要认真抓好这部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贫困孕产妇救助真正得到落实,保证重点人群受益。要严格执行《“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救助总金额、当地贫困线划分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救助金额、范围及覆盖面。严格执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管理方案》中规定的确定救助对象、进行公示、逐级审核批准、按时足额发放、受益人签字等程序,使贫困家庭的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真正得到合理救助。各省(区、市)、县级要制订或修订“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并深入救助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受益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避免贫困救助资金沉淀、使用不合理和发放不及时等现象。
四、统筹兼顾,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抓好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乡卫生院产科规范化建设。从2005年国家级督导情况看,部分地区基层产科设施布局不够规范,产科人员技术力量仍很薄弱,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尚未达到要求,县、乡级产科服务不规范。各地应按照《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和《乡卫生院产科标准》的要求,规范和评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乡卫生院产科。加强基层人员的“三基”训练,采取定期培训和进修的形式,使项目县的产科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同时要按照《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加强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和管理,使急诊孕产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诊。
为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对项目地区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各省(区、市)应进一步做好对项目县的定期监督指导工作。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家赴基层督导,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结合实际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县进行督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进度,落实各项工作。
要认真做好“降消项目”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各项数据资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凡要求上报的数据应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继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项目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项目地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知晓实施“降消项目” 的目的意义和核心内容——贫困救助、住院分娩、减少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做到家喻户晓,群众受益。
附件:
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2.降消资金管理方案
3.转诊网络规范
4.县级急救中心标准
5.“降消”项目乡卫生院产科标准
附件1:
“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应的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
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2.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县(市)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省、市(地)级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四、评审原则
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回避原则:省、市(地)级孕产妇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市)、区级评审:对本县(市)、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县(市)、区、市(地)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上述死亡病例不足30例的,继续选择发生在乡卫生院、个体医院、家中或途中分娩死亡的病例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的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原则上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年组织1次,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县(市)、区级每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1),医疗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进行死亡评审。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2)。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七、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见附表3)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表4)
附表:1.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略)
2.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略)
3.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略)
4.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略)
附件2:
“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管理方案
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解决贫困家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以及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医疗救助问题,确保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项目资金得到规范管理、合理使用,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根据《“降消项目”资金管理方案》、《“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管理方案。
一、范围及标准
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降消项目”地区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以及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的部分医疗费用。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范围、对象及经费补助标准。
二、资金管理
(一)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贫困救助资金分配及监督检查。
(二)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贫困救助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督导。
(三)各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救助资金申请表审批、救助卡发放、救助经费报帐及汇拨等。每半年向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各项目县项目办公室要对救助资金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救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贫困家庭的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
三、运转程序(见附表1)
(一)申请:在充分告知的情况下,由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及家庭申请并填写《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二)审核及公示:村委会根据当地确定的救助范围、对象及经费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卫生院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上报县卫生局,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审批及发放:县卫生局对乡级上报的贫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审批,并将被批准对象的名单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卡》(见附表3)发送至乡镇卫生院,经村保健员(村医)或妇女干部下发至贫困孕产妇及其家庭,并告知孕产妇贫困救助卡使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
(四)持卡住院分娩:孕产妇持救助卡到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或救治。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或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时应查验救助卡,填写“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经费三联单”(见附表4),确定减免经费的额度,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其余两联留作报账用。
(五)报销: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凭贫困孕产妇救助卡、贫困孕产妇救助经费第二、三联单,到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县卫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按当地救助标准,一个月内将经费(连同第二联单)汇拨至医疗保健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监督评估
省(区、市)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贫困救助工作纳入项目监督指导工作中,每半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县进行督导。
国家级项目评估组定期抽查。内容包括:
(一)查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无贫困救助资金实施方案。
(二)了解救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查看全县救助对象名单、三联单救助对象的签名或印章、救助资金数额明细表。
(三)随机抽取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救助范围、标准及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了解并反馈贫困救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表: 1.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运转程序示意图(略)
2.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申请表(略)
3.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卡(略)
4.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经费三联单(略)
附件3:
“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为了促进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加强转诊网络规范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急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的指挥与组织。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孕产妇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本县内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术的定期培训。
二、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和实际需要,负责建立县、乡、村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每县设1~2个“产科急救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产科急救中心”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2.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市(地)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接受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的转诊机构。
三、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职责
(一)村级卫生室(所)
1.掌握孕情,动员孕产妇到乡卫生院做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2.村委会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卫生院或 “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急救。
(二)乡(镇)卫生院
1.负责辖区内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2.负责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和管理高危孕产妇,特别注意社会高危因素孕产妇的管理。
3.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成立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孕产妇的初步抢救,及时护送转诊危重孕产妇。(见附表1)
4.具备基本助产服务和基本抢救能力。在没有输血和抢救条件的卫生院,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孕产妇保健管理及信息管理,开展助产技术的其他机构必须履行孕产期保健和信息收集、上报职能。
2.履行高危孕产妇的诊治职能。
3.履行转诊职能,及时将疑难或危重孕产妇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4.参与对乡、村级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见《“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村卫生室(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见附表2)进行高危筛查,评分在10~30分以上者到县级以上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下村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见附表3)
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见附表4)。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附表:1. 乡(镇)卫生院孕期和产时高危孕产妇处理和转诊原则图表(略)
2. 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略)
3. 高危孕产妇逐级转诊流程图(略)
4. 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略)
附件4:
“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为切实加强“降消项目”县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心设置
1.项目县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产科急救中心。
2.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
产科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急救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
三、制度建设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四、知识技能
1. 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2. 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 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五、人员资质
1.急救小组医护人员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助产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妇产科执业医师或助产士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妇产科中级以上职称。
六、房屋设备
1.房屋、设备与药品要符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并设有适合危重孕产妇抢救的重症抢救室。抢救室应备有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急救中心必备设备:救护车、麻醉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氧、输血、呼吸机、负压吸引器、除颤仪、静脉切开包、综合性抢救箱等相应设备。
3.妇产科必备的设备:胎儿监护仪、妊高征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宫纱、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暖箱等,并保持抢救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4.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维生素K1、纤维蛋白原、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碳酸氢钠、哌替啶、地西泮、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等。
七、病历书写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2.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 抢救记录:在患者病情危重抢救过程随时完成,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做好相应的登记。
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八、绿色通道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转运。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急救小组组长。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产科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馈通知单》(见《“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九、信息管理
1.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2.每季度填报一次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见附表1),上报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十、质量控制
1.产科急救中心应将加强产科服务和技术质量,提高急诊急救能力,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
2.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和技术质量考核标准,定期接受质量检查与技术考核。
附表:1.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略)
2.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标准(略)
附件5:
“降消项目”乡卫生院产科标准
一、政府对“降消项目”有政策性保障并组织领导其实施。对住院分娩限价做出承诺,并张榜公布。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
三、产房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符合要求。
四、助产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中专或相当学历,有一年以上产科临床工作经验,参加过助产临床培训,并掌握了卫生部关于乡级产科人员助产技术操作及产科适宜技术的要求。
五、正确掌握助产技术、产科急救、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技术。
六、产科应有项目规定的产科记录,如产时记录、新生儿记录、分娩记录、转诊记录等,完善病例管理。
七、建立通畅的绿色通道与转诊流程,掌握转诊指征,需转诊者能及时转诊。
八、为孕产妇、婴儿及家属提供人性化的友好服务。
九、提供良好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开展母婴安全及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
十、本院接生比例不低于全乡全年住院分娩人数的40%,或全年接生数不少于50例。
“降消项目”乡卫生院评审表
“降消项目”乡卫生院评审表用来规范乡卫生院产科服务质量,供各级尤其是省、县级妇幼卫生监督指导和年审时使用,共分为六个表格:
一、行政管理(见附表1):用于考核乡卫生院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与落实、管理制度、人员要求和绿色通道等方面内容。
二、产房设备及药物规范要求(见附表2):用于观察产房设备是否齐全、是否规范管理,以保证服务质量和紧急处理。产妇在或不在现场时均可评分。
三、助产技术操作(见附表3):乡级助产人员的接生操作是产科质量保障的关键,对于其实际操作水平的了解和理论考核必须纳入管理。此表用于观察并考核乡级助产人员接生操作全过程及产科基本理论知识。在“降消项目”乡卫生院年审过程中,如无合适的服务对象或安排有困难,可通过模拟考核对该部分进行评分。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见附表4):用于考核乡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病情的判断、转诊时机、转诊前处理的掌握情况。
五、产科记录(见附表5):用于检查产科记录书写质量与保存是否完整。
六、母亲友好服务(见附表6):用于考察母婴关爱、尊重隐私等服务行为。产妇在或不在现场时均可评分。
注:1.本院接生比例低于全乡全年住院分娩人数的40%或全年接生数少于50例,不能评为“降消项目”乡卫生院。
2.每个项目县在上交终末审评报告时,应附交一例乡级医生接生的全程录像带或光盘给省级和国家级督导组。
附表:1.行政管理(略)
2.产房设备及药物规范要求(略)
3.助产技术操作(略)
4.高危孕产妇管理和转诊(略)
5.产科记录(略)
6.母亲友好服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