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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

颁布时间:2006-07-04 17:31:1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全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06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为了做好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了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卫监督发[2006]80号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掌握监督工作动态,发现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国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部分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及游泳场(馆)。

  每个省随机抽查2个设区的市,每市抽查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和游泳场(馆)各1个。

  三、督查内容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有关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馆)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大案要案处理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开展宣传工作情况。

  (二)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情况;核实卫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游泳场馆。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游泳场(馆)卫生设施运转和水质卫生情况;核实卫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听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文件、抽查有关档案资料,核查对违法事项处罚情况。

  (二)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和游泳场馆。现场检查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经营单位和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

  五、时间安排

  2006年7月上旬~7月31日

  六、督查人员组成

  卫生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具体分组待定。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督查工作,将重点督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督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大案要案立案、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情况。对游泳场所和供水单位重点查落实,找问题。

  (二)在本次督查工作中发现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经营单位和游泳场(馆)的违法情况,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有关工作,我部将适时对此次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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