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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6]151号

颁布时间:2006-07-28 17:57:55.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6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将完成竣工验收,全面投入使用。2005年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督导检查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卫规财[2005]474号)已对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做了初步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向国务院专题报告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个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国家发改(计)委近年来关于下达两个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二、公共卫生两个体系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两个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评价。2.工程建设质量、工期、规模、投资控制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3.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财政保障体系建立以及各地承诺的其他各项配套措施落实情况。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三、各地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开展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整体验收工作(含国债和自建项目),编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附所有项目建设情况(以表格形式填报,样式见附件),一并于9月15日前上报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须同时以电子版本,按以下地址报送:卫生部,liukui@moh.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shs03@mx.cei.gov.cn)。

  四、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9月底组织专家赴各地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国务院专题报告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情况。

  附件:略

  1.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汇总表

  2.省(区、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汇总表

  3. 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情况一览表

  4. 省(区、市)传染病院(区)建设情况一览表

  5. 省(区、市)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情况一览表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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