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发[2006]291号
颁布时间:2006-07-27 17:04:02.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要根据该计划抓紧落实项目起草单位,组织项目起草单位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经认真审核后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审核汇总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送我部(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谷京宇(64047878-2137)、张志强(64047878-2135);传真:84026372;64047878-2151.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白雪(68792302)、刘建梅(68792859);传真:68792883.
附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