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9-01 15:19:39.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
今年5月份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和内陆部分地区频繁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引发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同期,我国西南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局部地区等持续高温少雨,导致部分省份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其中尤以四川和重庆灾情最重,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多次指示卫生部门要确保灾民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确保灾后无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在灾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和忘我的工作作风,依据救灾防病等相关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夺取了救灾防病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截至目前,各灾区疫病情走势尚平稳,没有发生与灾情相关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目前,我国仍处于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汛期和台风季节尚未结束,许多地区气温偏高,部分地区干旱仍呈持续发展态势,防灾抗灾和救灾防病形势仍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切实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
各级卫生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防病组织指挥体系。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检查、指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卫生保障能力恢复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救灾防病的工作能力。
二、认真总结救灾防病工作经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总结前一阶段救灾防病工作的经验,认真分析薄弱环节,完善救灾防病及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物资储备,有效防范相关重大疫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出现。
三、加强灾区疫病情的监测、报告和预测、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灾区疫病情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灾后要克服困难,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针对本地灾害发生的种类,认真开展疫病情监测、报告工作,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果断进行处置。
要充分发挥医疗防疫队在疫情监测中的作用。各医疗防疫队均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制度,每日要向灾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的传染病人。灾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报告后,要按规定及时查实上报。
灾区卫生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关注灾区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认真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四、全面落实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救灾防病措施。
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安排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救灾防病工作。灾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继续做好灾区环境的消、杀、灭等卫生处理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食品、环境卫生安全,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人员、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灾区爱卫会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发动群众清理、整治环境,改善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积极支持、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要加强灾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队的派出、管理工作。医疗防疫队要深入基层灾区,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并指导当地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和江苏省卫生厅局要继续做好12支国家级救灾防病医疗队的派出准备工作。
救灾防病工作要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作用。
五、周密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灾区卫生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报告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并积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因灾损毁卫生机构的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保证救灾防病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有效运转。
六、广泛开展救灾防病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救灾防病的工作情况和一线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灾区卫生部门要主动协商当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大力普及救灾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病防疫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灾区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支持指导灾区卫生部门救灾防病工作,及时解决灾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部将于近日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灾区,对救灾防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