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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2008-02-27 08:34:26.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审定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规定的程序,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资质审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我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中含有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需重新提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二、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比对等质量控制相关工作。

  附件: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中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机构条件执行。

  二、人员要求

  (一)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个人剂量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三)个人剂量监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个人剂量监测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单独申请开展内照射或者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其操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同时申请开展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其操作人员至少应有3人。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备:

  1.申请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置;

  (2)热释光剂量计(元件)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3)退火装置或其他测读附属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5)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2.申请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元件(径迹片);

  (2)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

  (3)水浴锅及其他蚀刻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或者具有:

  (1)热释光剂量仪;

  (2)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元件);

  (3)退火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3.申请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体外测量谱仪(可共享);

  (2)低本底α、β测量仪;

  (3)低本底α能谱仪(可共享);

  (4)低本底液闪测量仪(可共享);

  (5)样品灰化等处理装置;

  (6)内照射监测所必需的其他仪器。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按照《条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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