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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2008-03-17 10:43:03.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为规范包虫病外科治疗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认真落实国家重大传染病免费救治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包虫病防治项目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患者提供外科治疗。为保证外科治疗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筛选外科治疗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并自愿接受外科治疗的包虫病患者,通过手术使其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争取达到治愈,基本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  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医院的条件。

  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地(州)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备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上腹部外科手术治疗资质和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手术和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上腹部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备符合上腹部手术要求的手术室;

  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上腹部外科手术的器械;

  4.具备B超和X线检查设备;

  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三)医疗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并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以及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

  第五条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

  (一)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1-2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医疗机构也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按照方便患者、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院的布局与数量,确认并公布定点医院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

  第三章  外科治疗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外科治疗的患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救治对象的相关条件。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县(市、旗、区)的户籍居民。

  第七条  外科治疗对象的筛选与审批。

  (一)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疗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造册,经由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后,将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汇总上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其接受药物治疗。

  (三)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救治对象名单和相关的诊断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救治对象名单通知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接受外科治疗的住院凭证。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汇总上报的外科治疗对象进行资料审核,确定救治对象,并及时批复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结果需同时抄报卫生部。

  第四章  外科治疗住院管理

  第八条  患者持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第九条  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参照本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应用常规检查和使用甲类药),严格实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各类单据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第十一条  凡不属于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的疾病,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须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上级包虫病外科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会诊。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救治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小组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终审定。外科治疗项目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制定的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要严格执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保证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十七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院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公示享受包虫病外科治疗的人员名单及费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包虫病外科治疗患者的完整病案资料,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病历、医嘱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要建立完善的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和随访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包虫病外科治疗资料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包虫病防治项目省(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制订具体的包虫病患者外科治疗项目实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和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包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遵守办事规则,规范办事程序。地(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包虫病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力求方便患者,减轻患者的负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外科治疗对象的组织发动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项目县、乡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外科治疗的政策,使患者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定期组织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治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并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地(州)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包虫病外科治疗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加强情况交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省(区)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

  一、包虫病的诊断

  (一)诊断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在流行区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猎史,或有与犬、牛、羊等家养动物或狐、狼等野生动物接触史;在非流行区有从事对来自流行区的家畜运输、宰杀、畜产品和皮毛产品加工等接触史。

  2.B超检查、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发现包虫病的特征性影像;或发现占位性病变,并查出包虫病相关的特异性抗体或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或病原学检查发现棘球蚴囊壁、子囊、原头节或头钩。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肝、肺等器官的占位性疾病。

  (二)分型。

  1.囊型包虫病B超影像学分型

  (1)囊型病灶(CL型):囊壁不清晰,含回声均匀内容物,一般呈圆型或椭圆型。

  (2)单囊型(Ⅰ型):棘球蚴囊内充满水样囊液,呈现圆形或卵圆形的液性暗区。由于棘球蚴囊壁与肝组织的密度差别较大,故呈现界限分明的囊壁。本病的特异性影像为其内、外囊壁间有潜在的间隙界面,可出现“双壁征”。B超显示棘球蚴囊后壁呈明显增强效应,用探头震动囊肿时,在暗区内可见浮动的小光点,称为“囊沙”特征性影像。

  (3)多子囊型(Ⅱ型):在母囊暗区内可呈现多个较小的球形暗影及光环,形成“囊中囊”特征性影像。B超显示花瓣形分隔的“车轮征”或者“蜂房征”。

  (4)内囊破裂型(Ⅲ型):内囊破裂后,囊液进入内、外囊壁间,出现“套囊征”;若部分囊壁由外囊壁脱落,则显示“天幕征”,继之囊壁塌瘪,收缩内陷,卷曲皱折,漂游于囊液中,出现“飘带征”。

  (5)实变型(Ⅳ型):棘球蚴囊逐渐退化衰亡,囊液吸收,囊壁折叠收缩,继之坏死溶解呈干酪样变,B超显示密度强弱相间的“脑回征”。

  (6)钙化型(Ⅴ型):包虫病病程长,其外囊肥厚粗糙并有钙盐沉着,甚至完全钙化。B超显示棘球蚴囊密度增高而不均匀,囊壁呈絮状肥厚,并伴宽大声影及侧壁声影。

  2. 泡型包虫病分型

  (1)泡型包虫病B超影像学分型

  ①浸润型:B超显示肝脏增大,探及低密度与高密度共存的回声光团,周围边界模糊,后方声束衰减。

  ②病灶钙化型:多房棘球蚴在侵蚀肝组织的过程中发生钙盐沉积,早期即出现点状钙化颗粒,随着病程延长,钙化颗粒融合成絮状或不规则的大片钙化灶。B超显示在肝内探及低中密度占位病变,内有散在钙化点或不规整的大片钙化强回声光团伴声影。

  ③病灶液化空洞型:多房棘球蚴增殖成巨块病灶,其中心部因缺血坏死,液化成胶冻状,形成形态不规整的坏死液化空腔。B超显示在不均质强回声光团内出现形态不规则、无回声的大块液性暗区,后方回声增强,呈“空腔征”。

  (2)泡型包虫病PNM分型

内 容 病 变 程
原发病灶 P0 肝脏无可见病灶
P1 周围病灶,无肝段血管和胆道累及
P2 中央病灶,局限在半肝内,有血管和胆道累及
黄 疸 P3 中央病灶侵及左右肝脏,并有肝门部血管和胆道累及
P4 病灶累及全肝
邻近器官累及 N0 无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N1 有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转移病灶 M0 无远处转移
M1 有远处转移 

  (三)鉴别诊断。

  1. 肝囊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1)肝囊肿:影像学检查显示囊壁较薄,无“双层壁”囊的特征,包虫病免疫学检查阴性。

  (2)细菌性肝脓肿:无棘球蚴囊的特征性影像,CT检查可见其脓肿壁外周有低密度水肿带;全身中毒症状较重,白细胞数明显升高;包虫病免疫学检查阴性。

  (3)右侧肾盂积水和胆囊积液:无棘球蚴囊特征影像,包虫病免疫学检查阴性。

  2. 肝泡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1)肝癌:病变发展速度快,病程相对短。典型的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周边多为“富血供区”;肝泡型包虫病病灶周边则为“贫血供区”,病变的实变区和液化区并存,而且病灶生长相对缓慢,病程较长。借助甲胎蛋白(AFP)和肿瘤相关生化检测,以及包虫病免疫学检查可有效地鉴别。

  (2)肝囊性病变:包括先天性肝囊肿和肝囊型包虫病,若肝泡型包虫病伴巨大液化坏死腔,亦可误诊为肝囊肿,甚至肝囊型包虫病。肝泡型包虫病在影像学除了显示液化腔隙外,B超显示其周边形态为不规则室腔壁高回声或“地图征”,先天性肝囊肿的囊壁较薄,周边呈正常肝组织影像。应用泡型包虫病特异性抗原可鉴别肝囊型包虫病和肝泡型包虫病。

  二、外科治疗

  (一)治疗原则。

  囊型包虫病外科治疗应尽可能剥除或切除肝包虫外囊,减少并发症,降低复发率;泡型包虫病外科治疗应早发现早根治,减少并发症,提高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二)治疗对象。

  有明确的手术治疗指征,并愿意接受手术治疗,无手术禁忌症,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实施手术治疗。

  1. 囊型包虫病

  (1)患者单个包囊直径大于8 cm(Ⅰ-Ⅲ型,未侵及肝门),无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及循环系统疾病等严重合并症,身体一般状态良好。

  (2)经过6个月以上正规药物治疗,经复查后确认药物治疗无效,或有药物相对禁忌症者,需同时符合第一条。

  (3)伴有包囊破裂、黄疸、脓肿、门静脉高压症等严重并发症者,可优先考虑。

  2. 泡型包虫病

  (1)P1N0M0型,无手术禁忌症或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及循环系统疾病等严重合并症,患者身体一般状态良好。

  (2)伴有胆道梗阻、感染脓肿形成、门静脉高压症等严重并发症,可优先考虑。

  3. 多器官包虫病和肝外包虫病患者纳入药物治疗范围。

  (三)手术方式。

  1. 囊型包虫病:原发性包虫囊肿部分突出肝表面,单个包囊直径大于8 cm的Ⅰ-Ⅲ囊型包虫病患者,且病灶未侵及肝门者,可选择以下手术方式。

  (1)肝包虫囊肿外囊完整或外囊次全剥除术;

  (2)肝囊型包虫病内囊摘除术;

  (3)肝包虫囊肿肝切除术。

  2. 泡型包虫病:对P1N0M0型泡型包虫病,无手术禁忌症或严重合并症,身体一般状态良好者,可选择以下手术方式。

  (1)根治性肝切除术;

  (2)单纯手术引流术。

  具体手术方式详见后附《包虫病手术方法技术规范》。

  (四)术前常规检查。

  血、尿、便常规;血型和出凝血时间;血液生化检查;肝、肾功能检查;肝炎病毒检查;HIV和梅毒检测;特异性抗包虫抗体检测、结核抗体检测;心电图、胸透、B超等。

  三、外科治疗出院标准

  出院病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1.经B超检查,活性病灶基本清除;

  2.切口愈合良好,且无明显手术相关并发症;

  3.血常规以及生化检查结果基本正常。

  四、随访

  接受外科治疗的病人,出院后6个月应到项目定点医院进行复查。

包虫病手术方法技术规范

  一、肝囊型包虫病的外科治疗

  (一)肝包虫囊肿外囊完整剥除术/外囊次全剥除术。

  1.适应证

  原发性包虫囊肿部分突出肝表面者,单个包囊直径大于8 cm(Ⅰ-Ⅲ型,未侵及肝门)。

  2.禁忌证

  (1)原位复发性包虫囊肿与周围粘连紧密,难以剥离者;

  (2)包虫囊肿紧贴肝门和主要血管、胆管,而且分离困难者;

  (3)包虫病并发破裂、感染或胆瘘;

  (4)“壳状钙化”包虫囊肿。

  3.操作方法及步骤

  (1)麻醉:连续硬膜外麻醉或全身麻醉;

  (2)切口:根据包虫囊肿所在部位的不同,取腹正中切口,右上腹直肌或右肋缘斜切口;

  (3)游离:充分暴露包虫囊肿;

  (4)剥除:在肝包虫外囊与肝实质交界处切开肝被膜,找出外囊与外膜之间的潜在间隙,逐渐将肝包虫外囊完整剥除。在剥离过程中仔细辨认肝包虫外囊与外膜以及被外囊压迫的肝内各管道,将外膜及各管道完整保留在肝实质一侧,避免囊周围组织损伤;

  (5)创面止血:剥离完成后用电凝将渗血点凝固止血,不必缝合创面;

  (6)引流:剥离后创面附近置管充分外引流。

  4.注意事项

  (1)术前应常规行B超检查,确认病灶的位置与重要血管和胆道的关系;

  (2)充分暴露包虫囊肿部位,便于手术操作,要求动作轻柔;

  (3)外囊剥离过程中,恰当地把握解剖层次是技术的关键,既要尽可能保持外膜的完整性以减少术中出血,又要避免切破包虫外囊。一旦发现外囊有小的破口,可在负压吸引下先行缝合,如破口较大且有内囊破裂囊液外溢时,应改行内囊摘除后再行外囊剥除。或者尽可能范围大地切除外囊,即包虫外囊次全剥除术;

  (4)靠近肝门剥离外囊壁时,应注意避免损伤主要胆管或血管,粘连较紧时不要强行分离,若解剖关系不清时应改行内囊摘除,再行外囊完整剥除,或者外囊次全剥除术;

  (5)仔细检查剥离面,确认有无胆漏,如见胆漏应给予结扎或缝合修补。

  (二)肝包虫内囊摘除术。

  1.适应证:单个包囊直径大于8 cm(Ⅰ-Ⅲ型,病灶未侵及肝门)。仅限于暂无条件实施外囊完整剥除术/外囊次全剥除术的定点医疗机构。

  2.禁忌证

  全身情况不能耐受麻醉和手术的包虫病患者。

  3.操作方法及步骤

  (1)麻醉:麻外或全身麻醉;

  (2)体位:仰卧位;

  (3)切口:根据肝包虫囊肿部位可取正中切口、右腹直肌切口、右肋缘下斜切口;

  (4)显露:进腹腔后经探查确定包虫部位和数量后,充分显露病灶在直视下完成手术,必要时可适当游离肝脏;

  (5)保护:用大纱布垫隔离囊肿与腹腔及用纱布条保护穿刺周围肝脏,以防手术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囊液和原头节外溢;

  (6)穿刺吸引:负压吸引条件下,在囊肿距肝脏最浅表部位穿刺,即可见清亮或黄色液体,迅速吸出包虫囊液,用Alice钳在穿刺部位提起外囊壁;

  (7)囊肿处理:在两钳中间切开外囊壁,插入套管吸引头吸尽囊液,可见塌陷的内囊或子囊,注满20%高渗盐水,浸泡10分钟,其间可用卵园钳夹纱布块仔细擦拭外囊壁,以杀灭其皱壁间残存的原头节,吸出包虫残腔内的液体,夹出内囊及子囊,再用酒精纱布块反复擦拭囊壁。可适度剪去外囊壁以缩小残腔,缝合关闭外囊腔,对残腔无胆汁漏可做开放处理;

  (8)残腔引流:对无胆汁漏的外囊残腔缝合闭锁后,可不置管引流;对有胆汁漏的囊壁应缝闭瘘口并放置橡皮管外引流;对严重感染,应放置引流管。各种内引流或大网膜填塞等消除残腔方式经长期临床实践表明效果不理想,并可能会引发相应并发症,目前已废止采用。

  4.注意事项

  (1)切口部位和长度要以充分显露囊肿为原则;

  (2)手术中抗过敏药物预防性使用氢化可的松(100 mg)和准备抢救过敏性休克,甚至心跳呼吸骤停的严重事件;

  (3)预防囊液外溢和原头节播散措施;

  ①用浸有高渗盐水纱布包绕囊肿,做仔细的手术野保护;

  ②在负压吸引下行囊肿穿刺,钳夹提起囊壁后再切开外囊,并用套管吸引器头迅速吸尽残腔囊液。

  (4)局部杀虫剂应用;

  ①种类选择:杀灭原头节用15%-20%的高渗盐水或70%-95%乙醇溶液,但双氧水或4%-10%甲醛溶液因杀原头节作用不完全或局部刺激较大导致硬化性胆管炎,已经废止采用;

  ②囊腔内注入局部杀虫剂必须保留10分钟,方能达到有效杀死原头节目的;

  ③若使用乙醇溶液(酒精),在反复冲洗手术野后,避免使用电刀,以防止引起手术野燃火。

  (5)引流管应用:手术中吸出黄色液体时应检查外囊壁瘘口胆管,可用纱布仔细擦拭确认胆漏部位和瘘口大小。若明显胆漏需缝合并置管引流;若合并严重感染者可置“双管对口引流”以缩短外引流时间;术后一周,若无胆汁样液,可尽早拔管以免逆行感染;严重感染的残腔,术中反复清洗并置外引流管则需延长引流时间,拔管指征应该是引流物尚清亮而且引流量每天应少于10 ml;

  (6)建议:手术前3天和手术后1个月服用阿苯达唑预防包虫病术后复发。

  (三)肝包虫囊肿肝切除术。

  1.适应证

  (1)包虫囊肿局限在肝脏边缘或局限在肝左或右叶单侧;

  (2)囊肿壁厚(>0.3 cm)而且囊肿内呈混浊影像;

  (3)手术复发的厚壁包虫囊肿合并囊内感染或血性肉芽肿;

  (4)外囊残腔内胆漏长期带管或反复清创不愈者。

  2.禁忌证

  全身情况不能耐受肝切除手术患者。

  3.操作方法及步骤

  肝部分切除手术操作规范根据包虫囊肿部位和大小可行肝段、肝叶、半肝或扩大半肝切除以及不规则肝叶段切除术,其基本手术操作方法、原则和步骤与肝良性占位性病变相同,同时应注意避免包虫囊肿破裂,具体步骤如下:

  (1)麻醉:全麻或硬膜外麻醉;

  (2)体位:仰卧位;

  (3)切口:多采用右肋缘下斜切口,正中采用人字形切口,亦可采用L形切口;

  (4)第一肝门解剖:为防止解剖肝门和切肝时大出血,依照Pringle′s法(全肝阻断手法)的要求,可先用纱布条或导尿管经小网膜孔悬吊肝十二指肠韧带以备控制血流。用大拉钩或悬吊拉钩将肝脏拉向上方,显露第一肝门,在胆囊管水平打开十二指肠韧带向上分离,显露并悬吊肝总管、肝固有动脉和门静脉主干段,继续向上分离至分叉上1-2 cm,根据左/右半肝切除的需要分别在分叉约1 cm左右处结扎或血管夹阻断左/右肝管、左/右动脉和左/右门静脉各分支;

  (5)第二肝门解剖:先切断肝周围韧带,将肝脏向下方牵拉,电切肝镰状韧带至第二肝门处,仔细剥切肝静脉表面膜性结构,分清肝右、中、左静脉分支,必要时切开肝包膜,辨清肝左与肝中静脉关系,纯性分离并保留肝中静脉;

  (6)肝脏:根据左或右半肝切除需要,分别用电刀分离左或右三角韧带和冠状韧带;

  (7)第三肝门解剖及肝短静脉处理:充分游离左/右肝脏,若行根治性左/右半肝或扩大半肝切除时,需做第三肝门所属肝与下腔静脉穿支的分离,将肝脏侧面向左/右侧上托起,正常情况下肝脏与下腔静脉间有潜在疏松结缔组织较易分离,见肝短穿支细小静脉用细丝线一一结扎,若穿支静脉>0.2 cm应予缝扎;

  (8)切断左/右半肝:在肝中静脉左/右侧缘0.5 cm处切开肝包膜,用超声分离器(CUSA)水刀或钳夹肝组织显露肝内管道系统,由肝脏前缘向肝实质分离,显露肝血管和肝管并用细丝线或钛夹结扎,若遇肝段或叶血管和肝管应给予缝扎,确认左/右分支门静脉和左/右肝静脉后切断用4-0号无损伤线做连续关闭缝合;

  (9)肝断面处理:首先仔细缝扎或电灼止血,确认无渗血或漏胆汁后,亦可在肝断面喷洒纤维蛋白胶或敷盖止血纱布,肝镰状韧带复位缝合,分别在左/右肝窝及网膜孔置橡胶皮管引流,最后逐层缝合腹壁。

  4.注意事项

  (1)除常规麻醉用药外应预防性使用抗过敏药物;

  (2)肝囊型包虫病的肝部分切除术与肝良性占位病变技术操作基本相同。鉴于包虫囊肿的特殊性,整个手术过程必须轻柔,避免过度挤压包虫囊至破裂造成严重后果;

  (3)行肝实质切离时,若遇到较大胆管可疑与囊肿相通则必须两侧结扎后方可离断,以免造成囊内容物外溢污染。

  二、肝泡型包虫病的外科治疗

  (一)根治性肝切除术。

  1.手术适应证

  P1N0M0型,无手术禁忌症者或严重合并症者,身体一般状态良好。

  2.手术方法

  其基本手术操作方法和具体步骤同肝包虫囊肿肝切除术相同,任务相同,避免过度牵拉造成巨块肝AE病灶中心部坏死、膜破裂外溢,造成局部感染。

  (二)单纯手术外科引流术。

  1.手术适应证

  肝泡型包虫病灶过大并伴有严重胆道系统感染和黄疸,难以实施手术切除者。

  2.手术方法

  常规开腹充分保护已感染肝泡型包虫病病灶和手术野,实施采用胆总管切开探查左右胆管,必要时采用“打隧道”方式疏通梗阻部,以暂时缓解肝内胆汁淤积。此外经皮肝穿胆道引流(PTCD)亦是缓解危重梗阻的有效治疗方法之一。

  (三)注意事项。

  1.肝泡型包虫病的两种主要手术方法(病灶根治性肝切除术和单纯外引流术)的适应证各有不同,病灶根治性肝切除术是首选的理想方法;

  2.单纯外引流术,多需长期带管;

  3.无论采用何种手术方法,需长期服用阿苯达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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