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港口统计规则意见的函

厅规划字[2004]437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港口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统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组织起草了《港口统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研究并提出意见,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部综合规划司。

  《港口统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刊登在部政府网站(网址:WWW.MOC.GOV.CN)上,各单位可上网下载查阅。

  联系人:郑文英,电话:010-65293182,传真,010-65293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港口统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港口统计,保障港口统计及时、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统计。

  第三条 港口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统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港口统计范围及口径,并在相关统计制度中予以明确。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擅自调整港口统计范围及口径。

  上款所称的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及统计制度,要求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时,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并为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及时完成统计任务。

  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港口统计的领导,解决港口统计存在的问题,为港口统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港口统计。

  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全国港口统计的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国港口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与港口有关的国家统计调查。

  (四)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制定全国港口统计发展规划,确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全国港口统计数据,编印、提供、管理全国港口统计资料,发布全国港口统计信息。

  (六)分析、预测全国港口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统计咨询。

  (七)组织全国港口统计的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

  (八)推进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采集技术和处理手段。

  (九)组织港口统计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

  第十一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港口统计细则,并颁布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统一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与港口有关的国家及行业统计调查。

  (四)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发展规划,确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行业标准,扩充或细化港口统计指标。

  (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七)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统计咨询。

  (八)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统计的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

  (九)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采集技术和处理手段。

  (十)组织港口统计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港口统计,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

  (二)分析、预测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和经济效益等状况,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分析材料。

  (三)管理本单位的港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十四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统计调查权。要求被调查者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检查与港口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统计报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或揭发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统计调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并责成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等专业技术院校以上统计或相关专业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参加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或评审。

  要保障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建立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变动通告制度。如有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变动,应当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办理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后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情况及联系方式通告有关单位。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港口统计调查包括为搜集港口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质量和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船舶进出港、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及其他资料而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港口统计调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港口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在编制港口统计调查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港口统计调查方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以外布置临时性调查,并可指定有关单位直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确定的有关反映港口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其它职能机构确定的有关反映港口某一方面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拟订,经本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由统计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由其相应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由相应职能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拟订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先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报送渠道及经费预算和来源。

  立项申请批准后,应当编制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调查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调查方案应包括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具体工作由其统计机构承担。经批准立项的调查项目,涉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应申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不涉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应提交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正式收到经审核的调查项目有关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申请手续;在收到同意实施该调查项目复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提交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各级政府其它部门拟订、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关于港口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统计调查项目,其项目的拟订、审核、审批备案及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获得批准后,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调查方案落实并培训调查人员,建立统计资料搜集、处理和报送工作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搜集、整理港口统计资料,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搜集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

  准备阶段应当明确资料搜集的需求和目标、确定信息源、选择搜集方法、制定搜集策略。

  实施阶段应当根据搜集的内容、目标首先进行识别、筛选,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源中提取出来,再进行汇合、集中。

  评估阶段应当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衡量资料搜集的质量、水平、效率和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一般主要包括采全率、采准率、及时率、费用及工作量等。

  统计资料的搜集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源采取相应的方法,基本方法有观察、调查(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追踪调查)、走访、实验、检测和科学研究等。

  第三十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整理包括审核和汇总。

  审核阶段应当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包括逻辑检查、计算检查,核实调查单位是否被遗漏、调查表是否填写齐全、调查资料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等。

  汇总阶段应当对原始资料进行科学分组,并对说明总体和各组的指标进行汇总和必要的加工计算。

  第三十一条 进行港口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应当首先明确分析目的,设计分析方案;根据分析目的选取可以作为分析依据的资料;运用指标对比分析、分组分析、时间序列及动态分析、指数分析、平衡分析、综合评价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归纳结论,提出建议,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统计制度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直接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直接提供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提供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整理后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逐级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提供给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整理后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经逐级整理后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在报送的同时抄送统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济运行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应当参照统计资料的报送进行。季度报告于季后1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跟踪检查其拟订的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统计报表制度应当按国家有关港口统计技术标准编制,并在征求填报单位意见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重大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应当在实施前进行试点,在对调查方案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本部门的港口统计资料,逐步建立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档案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指定机构或专人管理原始资料、统计台帐、报表及其他港口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港口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发布预告制度,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公布港口统计信息发布时间、发布内容及负责单位。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登记制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提供或发布港口统计资料要由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职能机构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其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职能机构搜集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职能机构重复、又确需由其发布的,必须与统计机构协商确认同意后,再对外发布;各职能机构对外发布的其他统计数据应当报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按《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在统计检查时,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则,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和印发统计调查报表的;

  (四)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则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发布规定和保密规定,私自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此前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港口统计的规章中有与本规则抵触的,应当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港口统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要说明

  一、《港口统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调整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在港口统计中的法律关系。《规则》兼顾港口统计管理和业务流程,侧重港口统计业务流程。

  目前,征求意见稿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制、统计范围及口径的调整、不同对象的报送义务、对统计机构和人员总的要求、对单位负责人总的要求。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同对象的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设立、统计机构履行的主要职责、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一般要求、对单位的相关要求、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管理。

  第三章“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的含义、港口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的相互关系、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的临时性调查、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拟订(提出立项申请、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审核、审批备案、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报送)、统计分析及报送、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报表制度的编制和发布实施、重大调查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统计资料的归口管理与公共信息共享、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与保密、统计信息发布预告、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奖励规定、部门的统计机构或人员的违法处罚、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施行时间、规则法律效力的优先权、解释权归属。

  二、《规则》涉及的不同对象及含义

  《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对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即《规则》所称的“各港口统计主体”。“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既包括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也包括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的各级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比港口经营人的范畴要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统计机构和职能机构,这里的统计机构区别于“政府统计机构”(即统计局系统)。

  三、单位负责人与统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四、统计、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从调查是否包括所有的总体单位看,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其中非全面调查包括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从组织调查的方式看,可以分为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组织的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系统和各业务部门为了定期取得系统的、全面的基本统计资料,采用的一种自下而上地搜集资料的方式。专门组织的调查是为了了解和研究某种情况或某项专题而专门组织人力,深入基层搜集资料的方式,如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等。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实施细则》)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