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水字[2006]204号
颁布时间:2006-06-29 17:01:04.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超过原设计靠泊能力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部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核查工作。鉴于目前超能力靠泊现象相当普遍,论证工作量大,论证工作技术复杂,以及各港论证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的截止日期调整为2006年12月31日。
希望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继续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抓紧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