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局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粮食部门在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推动产销衔接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粮食局决定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陕西等粮食主产省开展建设全国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国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由于长期追求粮食产量使得我国粮食的内在品质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粮食生产的品种和质量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因此,积极发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提高我国粮食生产的综合竞争能力,满足市场需求,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已经成为粮食主产区的一项重要任务。2002年和200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还针对我局组织开展的优质小麦品质测报试点研究工作做出了专门批示,他要求加快建设我国主要商品粮品质测报体系,促进结构调整和产销衔接。
建立全国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直接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指导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促进粮食销售,提高我国粮食生产的综合竞争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试点省粮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二、试点工作的时间范围
我局在充分征求有关省意见的基础上,决定2003年在8个粮食主产省分别针对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4个主要粮食品种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小麦试点省份为河南、河北、江苏、陕西;稻谷试点省份为湖北、辽宁、黑龙江;玉米、大豆试点省份为辽宁、吉林、黑龙江。
三、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请各试点省份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粮改工作的同时,努力抓好全国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同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各试点省份在开展工作中,要在《全国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开展工作。
(三)请各试点省份精心组织,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