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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广发计字[1991]598号

颁布时间:1991-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和事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根据单位的特点,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业务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5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广播电视采编摄录设备、中心控制设备、信号传输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供电配电设备、测试仪器仪表和各类特种车辆(如电视转播车、广播录音车、电源车)等。

  (三)服装、道具:包括各种工作服装及演出、拍摄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所用的服装,以及能回收使用的置景和道具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船、吊装起重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五)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普通加工、修理设备等。

  (六)音像、图书资料:包括各种音像和图书资料等。

  (七)其他在用固定资产:上述范围没有包括的各类在用固定资产。

  (八)不需用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项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固定资产的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九条 音像和图书资料、家具,不受起点限制,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机器设备的维修备件、器件,不论价值高低,一律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编号实行统一的分类号:

  固定资产的编号实行三段制。第一段2位数字,为类别号;第二段2位数字,为子类号,此两段采用统一的固定编号;第三段六位数字,为顺序号,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使用空号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样式为:类别号  子类号  顺序号        ××   ××  ××××××    具体编号见附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添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制作。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四条 购置、调入和加工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及时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法。

  (一)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各种车辆的计价,按购入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入价内;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六)录音、录像资料带,按购入价格入帐;购进有播出权的节目带,按实际支付的播出权费加支付的其他费用入帐;通过节目交换或外单位赠送的节目带,参考购进的资料带价格入帐;本单位录制的电视剧(片)按实际成本入帐,本单位录制的其他节目带按计划成本入帐,计划成本按空白带加制作、编辑和演播费用的平均水平确定;

  (七)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八)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十)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三)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否提取折旧基金以及提取办法,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提取折旧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地、市级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单位没有条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应指定其他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各使用单位都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以及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报损、报废、拆迁、变卖等项工作的审批。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单位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验收接交、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维修保养、房屋财产明细帐核算、有关资料档案的管理以及房屋分配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办理房屋调整、出售、拆迁、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编号、建卡、调配、领发、维修、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理仪器设备调拨、变价出售、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主要设备运行台帐和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养、登记和保管帐卡、清理盘点;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理故障事故等情况的原始记录;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的操作规程;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妥善使用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修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帐、卡、物相符。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归口单位计划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金额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核,正确计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核算、监督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报损、报废、清查盘点等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必要的手续,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第二十二条 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需用时领用,用毕归还。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试行使用仪器设备的内部核算或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帐、卡核算制度(一)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固定资产卡片格式见后附表式1),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计划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五)对于固定资产数量较少,没有设置财产管理部门的单位,上述事项可由计划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帐)。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建筑物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袋存放房屋建筑物的批准建设文件、地质勘探资料、建筑安装图纸、预算、决算、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试验记录及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运行记录(台帐)等资料。固定资产档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工作人员外出进行采访、拍片、测试和其他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所带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正常,如有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计划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如发现余缺、损毁,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逐步做到按业务工作定额配置各种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方法分类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按其结构、用途、面积、价值和使用部门编号登记;专用公路、水塔等建筑物,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编号登记。

  (二)广播电视专业设备,应配套使用,并合理配备备机备件;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技术技能训练,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考核,经考试合格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对操作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设备,可试行“考核发证、凭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三)所有专业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必须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改动完毕后,要作好记录,并通知财产管理部门。

  (四)一般设备,要求做到定位置、定品种数量、定使用部门、定管理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

  (五)要逐步建立服装、道具管理制度,设置服装道具库,指定专人负责服装道具的借用、回收、保管、登记工作。节目制作完毕,尚未交回应交的服装道具的节目制作部门(含电视剧组),计划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其费用开支。

  (六)交通运输设备,应合理调配,妥善维修保养,建立必要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必须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其行驶使用的安全。

  (七)音像和图书资料,应设专库,编号登记、分类保管,存放固定位置,设置目录,防止其损坏、丢失、变质失效;建立音像和图书资料的借用登记制度;图书、杂志应加盖图书专用章,凭借书证借阅。对技术、编播业务特需的图书资料需由专门使用部门、专门人员购买的,也必须到图书(资料)馆(室)办理登记、编号、借用手续。计划财务部门凭盖有音像图书(资料)馆(室)验收章的发票报销。

  (八)输电线路和信号输送线路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和线路畅通。

  (九)山林土地,应搞好绿化,并注意山林防火。有条件的,可对山林土地综合开发,承包经营,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

  (十)其他设备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租)用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合同须送计划财务部门一份监督执行,租金收入纳入单位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逃避监督;租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租(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计划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酌情由责任人员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大修。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的审批权限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帐户。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本部门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调拨单格式见后附表式2)。

  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调拨给外系统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给企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参股、转让和降价处理,必须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归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并纳入“专用基金”,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对上述各条款中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确定审批限额,限额以下的,委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处理,如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奖惩第五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评比奖励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四条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提出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行后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所属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可参照同行业的分类办法确定。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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