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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85]公发30号

颁布时间:198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保护人民群众不受精神鸦片毒害的行政法规,各地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打击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狠刹这股恶风。现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国务院这个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统一行动初期,各地公安机关曾经对制作、组织传播淫秽录像的犯罪活动进行过打击,并且收到了效果。但是后来有所放松,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也不平衡。有的地方或者不了解情况,或者打击不力,对这类犯罪活动没有多少触动;也有的地方打击面宽了一点,在纠正过程中又产生了缩手缩脚的现象。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种犯罪活动对社会风气的严重毒害和坚决打击的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规定》上来。查禁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打击面。当前,针对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尤其是淫秽录像)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各地可在侦察调查、掌握确凿罪证的基础上,结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役行动,对这类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从重从快惩处。

  二、国务院文件规定,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是,会同检察院、法院,坚决依法惩处《规定》所列各项构成犯罪的分子以及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者;严格管理办案中收缴的以及其他部门送交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的淫秽物品。

  三、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子,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走私、制作(包括复制)、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

  (2)幕后组织指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3)利用淫秽物品有意教唆他人犯罪或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4)利用工作职务和管理设备之便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5)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下达后仍公开或秘密地传播淫秽物品;或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为之提供传播场所的。

  对于复制、出售 、出借、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治安处罚或交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继续严格执行公安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切实加强管理。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指定思想好、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老干警负责淫秽物品的收管处理工作,实行双人负责制,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这类物品。

  五、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准自立标准。

  编者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编入《执法手册》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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