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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

广发影字第[1995]1号

颁布时间:1995-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开展,进一步深化电影制片机制改革,发展电影生产力,繁荣创作,我部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做如下改革:

  一、除原由国务院批准拥有故事片出品权的制片厂外,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国有电影制片厂可拍摄出品故事片,拍摄前剧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报送我部电影局申请调控指标(管理办法见附件),经批准后投拍。

  二、没有电影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个一工程”参评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凡有好的剧本(参加“五个一工程”评选的作品),经党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送我部电影局,申请调控指标,经批准后可与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

  三、其它社会法人组织向具有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厂投资拍摄故事片,其投资额达70%以上,并能遵守电影艺术创作的有关规定和制片管理规定的,经我部电影局批准,可就该部片与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共同署名“联合摄制”字样,影片由有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厂出品。

  四、故事片摄制单位字幕格式统一规定如下:片头第一个画面为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个画面为出品厂厂标;片尾倒数第二个画面为底片加工单位、拷贝加工单位,最后一个画面为影片摄制单位、影片出品单位。

  五、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影片字幕的其它规定仍按我部电影局电字(93)第531号文执行。

  六、各电影制片厂要注意防止摄影棚、录音、洗印设备等的重复建设。

  附件:故事影片调控指标管理办法

  广播影视部电影局发放故事片调控指标,专用以支持拍摄弘扬时代精神和注重艺术探索的影片,以期从总体结构上平衡故事片的创作和生产,完成电影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根本任务。这是当前政府对电影创作生产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电影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为对发放调控指标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发放调控指标的标准是:弘扬时代精神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要历史题材的电影;注重艺术创新的影片;新形式电影和国产彩底拍摄的影片。这些影片必须达到一定的艺术和技术质量,才能发放调控指标。

  二、电影制片厂和没有电影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五个一工程”参评部委,可直接向我部电影局申请调控指标。其它投资者如拟申请调控指标,需先向电影制片厂申报(抄报电影局),由该厂向电影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调控指标的剧本一式五份报部电影局艺术处,由艺术处初审通过后报局调控管理小组讨论通过,报电影局局长审批。

  四、凡申请指标的单位,需向部电影局制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主创人员名单以及拍摄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等。

  五、电影制片厂对调控指标拍摄的影片,要同自己投拍的影片一样加强管理,要把好关,要负责任。

  六、调控指标下达到厂后,如影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则该指标自动作废。如申请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拍摄该片,应及时上报部电影局,由局收回该指标。

  七、凡申请调控指标,每部影片要向部电影局交儿童电影资助资金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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