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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法字[1996]436号

颁布时间:1996-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

  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

  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

  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

  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

  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

  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

  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14、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15、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情况;

  16、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量及实际情况);

  17、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8、执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情况。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每年1月底前按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全面检查本台上一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向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站)进行复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台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自检、复检情况,对全国的广播电视台(站)进行抽查。

  第九条 年检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台(站),年检为合格,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但情节轻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自办节目,取消其呼号,改为转播台,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发生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呼号,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撤销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广播电视台(站)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自检,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不自检或者不按要求自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应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省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

  年检工作、发放年检合格证书工作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纳一定的年检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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