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社字[1995]152号
颁布时间:1995-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影视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对影视市场的行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影视市场的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广播影视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影视市场稽查队伍,对影视市场进行日常的稽查管理,是管好影视市场的必要手段,也是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履行影视市场管理职责的重大举措。各级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会同电影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国影视市场稽查的领导工作。贯彻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对地方影视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协调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影视市场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地的稽查队伍。各地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理人员和管理队伍,完善稽查程序,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补充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装备,使影视市场稽查工作尽快开展起来。
三、影视市场稽查范围:
(一)广播影视制作机构的制作、经营活动;
(二)中外合作制作广播影视音像节目的制作、发行、播放;
(三)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接收、使用;
(四)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五)政府赋予的其它执法稽查范围。
四、影视市场稽查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文件;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播放的管理。
六、各地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视稽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且要根据本地的实际,不等不靠,大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有效的工作方法,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报部,及时沟通,不断推动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九九五年适当的时机,召开全国影视市场稽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稽查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全面推动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